《巴中市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解读

2018-04-24 09:37:56来源:巴中日报 点击量:

  为进一步明确部门责任,优化服务流程,强化监督问责,着力打造一流的投资营商环境,3月23日,市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了《巴中市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报记者邀请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任孙春晖对《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及使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读。

  ■背景——

  2017年7月,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正式组建运行。根据职能职责,我市逐步建立了“行政审批代办、金融信贷领办、公共服务快办、跟踪协调促办”等服务机制。随着企业投促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项目信息不对称、部门(单位)职责不明和监督问责机制不健全等制约因素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市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完善问责机制,出台了此《办法》。

  ■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工作职责、服务规程、投诉处理、监督问责、附则等六个部分,共二十五条。孙春辉说,《办法》主要内容体现在“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办法》对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招商引资主管部门、金融主管部门、国资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予以明确。

  ——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工作职责是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窗口,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受理企业帮办代办申请及投诉;牵头为外来投资企业开展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收集企业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反馈,并会同相关部门跟踪督促问题解决落实;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企业项目手续申办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行政审批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对企业其他方面的投诉进行协调处理;对相关部门(单位)为外来投资企业开展审批服务、金融服务、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履行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是收集招商引资信息,及时将签约备案后的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推送同级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

  ——金融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是及时将金融信贷政策、金融产品推送同级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定期对企业投资服务窗口人员开展金融业务政策培训;定期组织企业开展银行、证券、保险、担保机构与企业融资对接,并对企业融资服务开展督导和评价;牵头为企业开展金融信贷“一站式”服务。

  ——国资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是及时将水、电、气、电视、通讯等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推送同级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牵头为外来投资企业开展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式”服务。

  ——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是及时将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后的项目信息推送同级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并配合开展“一站式”服务。

  二是明确了服务流程。《办法》明确了服务外来投资企业工作中应遵循的原则,细化了工作流程。服务外来投资企业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服务过程公开透明、信息共享,实行分级服务,简化审批环节和手续,明确办结时限和服务标准,最终达到优质便捷高效的目的。

  另外,服务流程从项目信息的推送、项目对接到服务工作开展及后续跟踪都作出了详细规定。各个环节明确了服务时限,《办法》要求对于新签约项目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推送至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加强项目对接,按企业服务需求制定服务方案并开展服务工作,各行政审批事项单位严格按承诺时限开展服务,金融部门要在接受企业服务需求5个工作日内开展服务,公共服务部门要在接受企业服务需求5个工作日内开展服务并在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服务事项。对服务的企业实行档案管理,做到工作有轨迹、查询有依据。

  三是明确了投诉渠道。《办法》明确指出,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企业还可以通过12345热线直接进行投诉。企业可以对我市范围内涉及行政效能、优惠政策兑现、合法权益受损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等事项进行合理投诉。《办法》明确规定了企业投诉解决办法,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要及时将企业投诉事项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并全程跟踪处理情况,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四是明确了问责事项。《办法》建立了监督问责机制,对企业服务工作相关部门实行全程监督,明确问责事项,在企业服务过程中出现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或吃拿卡要等现象加大问责力度。加强企业服务工作考核,同时与干部年度目标考核、晋职晋级等挂钩,切实保障问责机制落到实处。

  ■适用范围——

  《办法》的服务对象范围包括与我市签订正式投资合作协议并拟(已)在巴中市内注册法人公司的外来企业和本地民营企业或其他各类组织。同时,《办法》适用于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市、区县所有部门(单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