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取消人行横道行人闯红灯曝光栏

信件编号: BZSZ20210902235443452 来信时间: 2021-09-02 23:54:43
信件类型: 意见建议 姓名: 刘****
内容: 尊敬的市长先生: 您好,我是巴中市的一名普通市民,我注意到政府在巴州大道回风亭路口、望王路东段名都国际饭店路口、江北大道东段财富广场路口等处的人行横道安装了摄像头抓拍系统,并设置“行人闯红灯曝光栏”电子屏幕,对闯红灯市民的闯红灯场景及肖像特写进行抓拍和公开的、无限期的、循环的曝光。政府此举虽为规范引导市民遵守交通规则,但做法略欠妥当,理由如下: 于法而言,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文本)》第二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又《宪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所以,设置“行人闯红灯曝光栏”电子屏幕,对闯红灯市民的肖像特写进行抓拍和公开的、无限期的、循环曝光的做法严重侮辱了市民的人格,也违背了《宪法》以上两条的规定。若要处罚市民闯红灯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章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于理而言,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新闻报道尚且要面部打码尊重其个人隐私和基本人权,即便是被判刑的罪犯,尚且有明确的刑期,那又如何能对闯红灯的市民进行公开的、无限期循环的肖像曝光呢? 政府为引导市民遵守交通规则的初衷无可非议,但这样的做法侵犯市民个人隐私,有辱市民人格尊严,违背宪法原则,所以我建议市长和政府取消或关闭市区各处“行人闯红灯曝光栏”电子屏幕,停止对闯红灯市民的闯红灯场景及肖像特写进行抓拍曝光的做法。毕竟,要让市民遵守交通法律、创建文明城市,关键还在于加强对市民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素养,这才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根本之道。 此致 一名希望巴城更加文明美好的普通市民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答复时间:2021-09-10 15:40:34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在市长信箱的留言已收悉,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度重视,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近年来,在巴中城区因行人闯红灯违法行为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屡有发生,既造成了行人严重的人身伤害后果,又妨碍了他人的正常交通出行,同时有损巴城城市交通文明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对行人闯红灯行为的约束规范和警示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等法律规定,交警支队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在车流量较大、人流量集中、事故多发的巴州大道回风路口、望王路东段名都饭店路口、江北大道东段后河路口安装了3处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曝光设备。自投入运行以来,上述路口行人遵守交通信号的自觉性明显增强,人车通行秩序明显好转,起到了良好的宣传、警示和震慑效果。  
  您反映对被曝光的违法行为人人格权构成损害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有关规定,公安交警部门向社会公开曝光行人的闯红灯违法行为,是出于依法履行公共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需要,目的是教育提醒广大群众,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扩大法治宣传效果,并无向社会公开诋毁违法行为人的故意。  
  众所周知,闯红灯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利益或大多数人利益的交通陋习,也是少数人侵害多数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于闯红灯的行人来说,他们在实施闯红灯行为时,就已经实现了“自我曝光”。违法行为人也没有能够提交充分证明其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因公安交警部门的曝光行为受到损害的有关证据。因此,公安交警部门对因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利益而采取的公开公民肖像的做法,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存在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有辱人格行为。 
  今后,我们将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同时,对闯红灯违法行为人抓拍照片进行严格审核,杜绝误抓误拍误曝,同时对面部头像进行适当处理,以达到良好的警示宣传效果。 
  感谢您的留言,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让我们携手奋进,为巴中争创全国文明城市而共同努力!       
                        巴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