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税收
信件编号: | BZSJ20211122163611688 | 来信时间: | 2021-11-22 16: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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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咨询 | 姓名: | 王**** |
内容: | 我在巴州区江北大道府台御都购置住房一套,并签订网签合同,由于开发商资金断链,整栋房屋未验收,也未正式交付,我于2016年在德福花园购置一套二手房,我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将原网签合同的住房确定为一套房,在购置德福花园商品房时按二套房进行交税,目前又在兴文购置一套住房,在交税时按几套房交税?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12-02 14:01:41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您好! 您在书记信箱的留言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 号)号第一条规定,您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时,税务机关是依据房管部门出具的您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来判断纳税人的房屋套数。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签订当日。除另有规定外,应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时点确定优惠政策的适用,对于个人购买多套住房的,在适用家庭唯一、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时,应以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确认享受契税优惠条件的业务口径。
根据您自述,关于房管部门的备案网签信息和房屋套数情况,在兴文购置的住房按时间先后顺序,应为第三套,不适用家庭唯一、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
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您联系,向您解释了政策和政策执行口径。如有问题,请致电市税务局咨询(电话:0827-5260972)。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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