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友“啃西瓜”留言的回复

2023-04-27 11:07:12来源:巴中市司法局 点击量:

网友“啃西瓜”:去年市司法局牵头在全市推行行政处罚“首违不罚”制度,我想咨询一下,这里的“首违”在时间、空间上是如何界定的?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适用“首违不罚”? 

回复:“首违”就是“初次违法”,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部门和地方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当根据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违”。比如: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的《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清单适用规则(试行)》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三年内首次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第七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查询四川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件录入管理系统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案件材料等方式,确定违法主体是否属于首次违法”。

适用“首违不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

从全面推行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以来,全市有220余例违法行为适用“首违不罚”,免除罚款金额约500万元,赢得了广大群众的赞许,为“拼经济、搞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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