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丨《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3-05-05 14:35:31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巴府办发〔2023〕29号,对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一、关于《通知》的出台背景

2022年11月,省民政厅撰写的《关于“做好共同富裕目标下困难帮扶 兜紧兜牢民生保障底线”研究报告》对巴中市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提出建设性指导意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为补齐民生短板弱项,把省厅意见建议转化为增进民生福祉的具体举措,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经五届34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部署,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从低保扩围增效、加强动态监测、加大地方财政投入等七个方面,对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推进共同富裕进行顶层制度设计并提出明确要求。

二、关于度适扩大低保范围

为加大低保制度落实力度,特别是解决“应保未保”等问题,《通知》提出,统筹城乡低保准入,取消城乡户籍限制,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通知》要求,破除身份限制,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直接认定申请家庭不符合条件。针对个别地方“保人不保户”问题,《通知》提出,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应将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严禁以“按人保”代替“按户保”。同时,《通知》进一步放宽了“单人保”条件,对重度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规定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三、关于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政策解急难作用,有效帮助因紧迫性、突发性原因导致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通知》强调,对临时遇困人员不具有急难发生地户籍和居住证,但实际在急难发生地居住或稳定就业、缴纳社保、在校就读等,由急难发生地县(区)民政部门或乡镇(街道)受理并完成审核确认、资金发放等工作,不得拒绝受理或设置附加条件。《通知》要求,各地要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要根据乡镇(街道)人口数量,每年年初按照不低于人均2元的标准预拨临时救助备用金。此外,《通知》首次明确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将极大便捷临时遇困群众申请救助。

四、关于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

为补齐基层工作力量不足短板,《通知》作出明确,增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乡镇(街道)原则上按照每500名救助对象至少明确1名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村级设立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负责协助开展社会救助工作。社会救助协理员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给予补助。强化低收入人口监测预警,全面运用拓展县级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功能,定期更新低收入人口数据库,完善低收入人口预警指标,通过数据交叉比对、关联分析和综合评估,筛查存在风险的低收入人口,及时查访核实、实施救助帮扶。强化部门信息共享比对和协作配合,根据救助需求精准施策,针对性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或慈善力量帮扶。

五、关于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通知》强调落实资金地方配套责任,建立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投入自然增长机制,进一步优化城乡低保补差机制和居民家庭经济收入精准核算机制,规范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合理确定补助金额,稳步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力争到“十四五”末,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达到全省同期平均水平、城乡低保人均补助水平基本达到全省平均补助水平。

六、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

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是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重要补充,是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必然要求,为充分适应困难群众多元化救助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推动社会救助由单一物质救助向“物质+服务”模式转变,《通知》明确,要促进传统的单一现金或实物救助向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功能恢复等方面转变,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要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救助服务供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和照料服务。要促进专业力量参与,依托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和志愿服务组织,鼓励引导社工、志愿者、社会爱心人士等多元主体参与扶弱济困。

七、关于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通知》明确,积极发展慈善+救助,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机制,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依法依规落实税收优惠和费用减免等政策。搭建政府引导、行业组织运作、慈善组织参与的社会救助“救急难”平台,鼓励慈善组织设立社会救助帮扶项目,动员各级慈善总会(协会)接受社会团体、企业等非定向捐赠资金向困难群众倾斜。

最后,《通知》对社会救助工作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作出严格规定,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严禁擅自调整预算、挤占挪用、截留或者扩大资金使用范围,要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中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一刀切”等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的纠治力度,严查“关系保”“人情保”、虚报冒领、吃拿卡要、挪用贪占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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