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2013-04-13 15:39:54来源: 巴中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和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及全国、全省关于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的新时期社会救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意义
    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在惠民生、解民忧、保稳定、促和谐等方面起着突出作用。目前,全市常年常规社会救助对象69万多人,年累计发放社会救助资金8亿多元,救助对象人数及资金量均占整个民政对象及资金的70%以上,且逐年以20%左右的幅度增长。但随着社会救助职能的不断拓展和工作量的不断增加,社会救助工作也还存在着重视不够、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经费及机构队伍严重不足、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做好新时期社会救助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第十次党代会、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的根本要求,是推进“两化”互动、统筹城乡总体战略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的能力和水平。
    二、准确把握新时期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按照城乡统筹、分类救助的原则,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残疾人救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教育、住房、司法救助和社会互助为补充,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进一步完善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社会救助工作格局。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2.城乡统筹,整体推进。坚持统筹城乡,做到社会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3.应保尽保,动态管理。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采取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机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救助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4.完善机制,规范运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救助程序,建立监管机制,增强各项救助工作的透明度,确保社会救助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三、创新优化新时期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规范和创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进一步完善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条件和程序。一是细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条件。明确核算和评估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具体办法,并对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相关法定义务提出具体要求。二是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程序。(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长期大病患者,长期精神病患者和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责任主体,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应当对申请家庭逐一入户调查,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3)评议。村(居)委会要成立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驻村(居)干部、两委成员、居住在辖区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组成的,总人数不少于15人的社会救助工作评议小组,按照陈述申请理由、通报入户调查情况、传阅证明材料、投票表决的程序开展评议,并邀请群众旁听评议过程。(4)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是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在作出审批决定前,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5)公示。坚持“三榜公示”原则,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事处)公示时间均要达到10日以上。村(居)委会和乡镇可采取墙报、板报和村务公示栏在人口集中地公示,县(区)可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触摸电子显示屏进行长期公示,供群众查询。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复查制度。要建立低保信访回复制度,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低保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不再受理。
    2.进一步创新城乡低保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建立健全“三级承诺、分级帮扶”渐进退保责任机制。一方面让低保户能够参与到低保评审的全过程,通过诚信承诺,让低保户自增压力;另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将低保经办人员与管理人员权责利紧密结合起来,调查权、核实权和审查权、审批权与帮扶责任相结合,增强办理低保的责任意识。二是建立健全城乡低保资金县级统核统管、国库快拨直发运行机制。所有县(区)统一由县(区)民政局采集低保资金分户发放信息,所需资金由财政国库专用软件快速处理,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平台,直达低保家庭账户。三是建立健全村(居)委会互查互促互帮评审激励机制。市、县(区)每年要组织村(居)委会干部开展城乡低保交叉评审活动,通过互查互促互帮,提高基层管理水平。四是建立健全立体监管、网格协管、解剖严管的监督机制。民政部门要主动配合人大对低保工作的审议,积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核查,每年县(区)要重点核查30%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入户核查率要达到80%以上,市上抽查1%以上的村(居)委会,入户核查率要达到100%。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核查50%的村(居)委会,入户核查率要达到100%。要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管理优势,掌握低保户家庭状况动态变化过程。加大对低保信访突出的村(社区)的重点清理解剖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制度,健全社会舆论监督机制,设立社会救助举报电话、传真、邮箱等监督平台,广泛接受社会舆论监督。五是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拉网筛查过滤纠错机制。继续利用“AO系统”,每年对低保对象开展拉网筛查。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具体的信息查询办法,建立跨部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责任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积极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和先心病儿童救治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巴中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案》,全额或部分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三无)对象、重度残疾人参合参保,逐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全面推进困难群众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市、县(区)财政分别按辖区上年末城乡人口数,人均不低于3元、10元的标准安排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逐步降低救助门槛,提高救助标准。要切实加强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工作,全面宣传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政策,落实救治责任,并鼓励社会爱心参与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救治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五保供养制度,全面加强敬老院建设和管理工作
    切实落实好五保对象的就医和安居问题,全额资助五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提高报销比例,按照300—500元的标准落实门诊医疗救助,取消医疗救助住院门槛限制,对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后仍有困难的农村五保对象,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围给予重点救助。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不足部分要纳入县(区)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强农村敬老院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到2015年底,全市集中供养率要力争达到60%以上。切实加快农村敬老院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集中精力开展对管理薄弱供养机构的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排查供养机构人员入住、制度建设、机构编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重点镇、中心村在规划“巴山新居”时,要把敬老院、养老院作为重要配套项目,统筹规划、统一建设。切实解决政府举办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有关待遇,加快对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建立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层次。
    (四)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
    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巴府办函〔2011〕56号),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操作程序,严把审核关、评议关和公示关,加大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资金投入,市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0.5元、县(区)按辖区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预算临时救助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目标,加强检查督促,确保全市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
    四、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社会救助工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社会救助工作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要将社会救助工作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民生工作绩效考核,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医疗、教育、住房等其他社会救助政策以及促进就业政策的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研究解决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信息共享问题,督导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二)加强能力建设。要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配齐配强社会救助机构及人员,市、县(区)要成立专门的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科学整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三)强化经费保障。要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市政府已明确要求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城乡低保、重特大疾病救助、临时生活救助等配套资金要足额落实到位,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对未落实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四)严格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加大查处力度。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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