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2020-03-20 11:15:12来源: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巴中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9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


2020年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加大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力度,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建设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立法项目调研及责任单位

(一)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调研及责任单位

1.巴中市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巴中市古镇古村落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巴中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条例(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市政府规章制定项目调研及责任单位

1.巴中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2.巴中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市政府规章项目及负责起草单位

(一)巴中市物业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巴中市城市管理办法(起草单位:市城管执法局)

三、工作要求

(一)立法项目调研责任单位应当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及时形成立法调研报告;立法条件成熟的,还应当形成法规规章草案文本;立法调研报告、法规规章草案文本及相关立法资料于9月底前分别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

(二)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送审查前,应当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单位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经主要负责人签字送市司法局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三)负责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单位应积极主动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衔接,确保按时提请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当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立法项目未按计划完成的,责任及起草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作出说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