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对区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

2018-12-29 16:35:53来源: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对区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


对区县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市(州)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8〕6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是指对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城内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关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年度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主要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导权、话语权,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等。

  (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主要包括: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执行重大教育政策,推进重大教育工程、项目,深化教育改革开放等。

  (三)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主要包括: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高中阶段教育普及,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办好特殊教育,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大力加强国防教育和国家安全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等。

  (四)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建立教育工作决策管理机制,制定实施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优化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落实各级各类教育标准,强化教育督导,建立健全教育领域军民融合发展制度机制等。

  (五)加强教育保障情况主要包括:依法落实教育投入,及时、足额配套教育惠民资金。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等。

  (六)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主要包括:坚持正确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学校管理制度,校长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强化教学纪律,规范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等。

  (七)年度教育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完成年度教育重点工作,落实教育督导重点要求等。

  第六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评价指标,对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的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工作成效开展评价。

第三章 评价的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年度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印发书面通知。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上一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于每年5月上旬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受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对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监测评估,面向社会和学生等开展满意度调查,形成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区县、巴中经济开发区自查自评、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评估等相关情况,统筹结合其他相关工作,制定实地督导检查方案,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随机访谈等方式进行督导。

  第十ー条 督导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自查自评和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第三方专业机构监测评估和实地督导情况,列出问题清单,形成反馈意见。

  第十二条 接受实地督导的区县、巴中经济开发区按照问题清单和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明确责任部门(单位)及时整改;未接受实地督导的根据自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报告,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视整改情况组织复查复核。

  第十三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根据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履行教育职责工作进展和问题整改复查情况,形成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并汇总形成全市年度评价总报告。经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给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作为对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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