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2021-09-07 10:15:48来源: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光雾山诺水河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巴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5日

 

 

 巴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以推进地质灾害应急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为导向,统筹发展与安全,有效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重大风险,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三市两地一枢纽”提供坚强保障,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巴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是指在较短时间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激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直接或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抢险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轻突发地质灾害事件风险,减少突发地质灾害给人民群众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2)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层级响应的原则,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地质灾害防范应对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4)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坚持防灾工作重心前移,突出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主动避让、工程治理等预防措施,加强预案管理和装备、队伍建设,强化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完善会商研判、预警预报、信息报送及发布等机制,进一步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地质灾害风险综合能力。

(5)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使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强化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科学研究、理论引导和技术攻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升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

1.5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按突发地质灾害危害程度、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2)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3)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4)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1.6 分级对应与响应分级

1.6.1分级应对

省级层面负责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国家层面协调支持或组织应对。市级层面负责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省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有关力量支援。县(区)党委、政府负责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调有关力量支援。涉及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共同负责应对。

1.6.2响应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判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在重要时期、敏感时段或者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可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市级层面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启动三级响应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决定,由指挥长组织指挥应对,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四级响应由指挥长指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组织指导协调。

县(区)层面的响应级别可参照国家、省级、市级层面的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1.7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级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地质灾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以及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体系

巴中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是市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负责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巴中军分区副司令员

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乡村振兴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团市委、巴中军分区、武警巴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巴中供电公司、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2名,分别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1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工作专班实质化运行。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区)设立由有关部门、驻地武警、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地质灾害指挥部,在上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街道)设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并明确与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在上级地质灾害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从事工程建设的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应组建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2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督促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防范、监管防治等日常工作;按照市应急委的安排,负责组织指挥较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在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工作组、省委、省政府、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以县(区)党委、政府为主的一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地质灾害防灾救灾领域的其他工作。

2.3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应急委、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做好日常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完善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跟踪督办落实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承担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日常事务和指挥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粮食和物资的储备、保障、调运等相关工作;按有关规定牵头开展或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等生产企业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协调灾害发生地企业配合支持应急抢险,协助做好灾区通信抢险、电力设施恢复等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危及学校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学校师生、修复受损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负责指导学校开展学生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指导开展灾害现场指挥部领导安全保卫工作;协助遇险人员搜救,对遇难人员身份进行鉴定;协助基层党委、政府组织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提出防治与应急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意见;负责对应急处置、灾后重建和灾后生产恢复等重要事项的经费分配及使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承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协助指导县(区)对一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编制完善《巴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演练和宣传培训。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对灾区现场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紧急处置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公用设施及其周边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对受灾建(构)筑物损坏程度进行评估,提供经济损失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影响建(构)筑物安全的灾害隐患;负责指导抢修和评估受损毁建(构)筑物,为受灾群众提供必要安全保障;负责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公路〔乡道、村道由乡镇(街道)、村负责〕、航道沿线危及交通设施和通行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及时收集报送交通设施受损情况;及时组织协调抢修损毁的公路交通设施,确保公路畅通;组织协调应急运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河道、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内及移民迁建安置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水利设施建设过程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防治和水利工程管护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指导;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预报;指导、协调全市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和监督移民迁建安置实施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协助开展灾后重建和灾后生产恢复相关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做好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按职责分工保障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供应。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文化旅游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协调地方指导A级旅游景区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游客疏散工作;组织协调地方对A级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院等医疗机构周边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救治伤员防止灾区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达到相应级别后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助做好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协助指导县(区)对一般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助编制完善《巴中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做好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灾区市属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统计,指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时清理受损资产,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秩序。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灾区因灾致贫、返贫贫困群众的接待处理和管理;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建立灾区贫困人口识别机制和管理办法;承担扶贫计划、资金和项目管理。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加强灾害发生地气象监测预报,为灾害的救援处置提供气象信息保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和抢险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舆论引导、科普宣传等工作,及时发布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网络舆情监测工作,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做好舆情监测、上报、研判、处置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团市委:协调组织青年志愿者参与基层地质灾害防灾宣传培训、避险演练及预警响应、避险撤离、抢险救援等工作。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巴中军分区: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和民兵担负人员搜救、抢险救灾与隐患消除等任务;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武警巴中支队: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向武警部队各级对应提出用兵需求,武警部队各级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主要担负人员搜救、隐患排除与抢险救灾任务;协同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统一部署安排,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担负人员搜救、隐患消除与抢险救灾。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国网巴中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对危及电力设施地质灾害防治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电力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确保灾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救援正常用电;保障灾区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需求。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灾区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网络应急保障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认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

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做好本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5 前方指挥部及专项工作组职责

市委、市政府成立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前方指挥部,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前方指挥部成立临时党组织,决定指挥部重大事项。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设立专项工作编组,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相关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工作组各个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可根据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和应对需求,增减相关编组设置。

各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巴中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武警巴中支队。

工作职责:负责应急抢险综合协调及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灾险情、社(舆)情等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对接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巴中军分区、武警巴中支队、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消防救援支队。

工作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应急抢险。负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各方救援队伍和力量展开人员搜救;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援;统筹涉及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协助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采取一定期限的应急处置措施避免人员二次伤亡。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技术支撑组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员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武警巴中支队;有关行业(单位)专家。

工作职责:负责进行灾险情动态监测、预警预报、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等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开展地质灾害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及周边隐患点排查巡查;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开展应急测绘数据支持工作;开展气象监测,做好气象风险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开展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开展交通沿线、市政公用设施及周边应急排查与监测。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通信电力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国网巴中供电公司、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通信、电力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电力;调度应急通信、电力设备,做好抢险救援现场通讯、电力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成员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工作职责:负责应急物资、应急车辆和交通保障,开展救援人员运送、现场安全、善后处理等,为现场与各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密切配合提供保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军队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巴中军分区、武警巴中支队。

工作职责:协调调动军队力量参加抢险救援;协助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加强信息互联互通,进行军地联合指挥;做好军队力量在灾害现场时的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员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武警巴中支队、有关行业(单位)专家。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体的应急调查,动态掌握灾险情状况;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会同技术支撑组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初步预测,提出初步应急处置措施建议,汇总后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灾害损失;对灾后群众救助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群众安置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武警巴中支队。

工作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对安置场所进行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安全;开辟紧急避难场所,设置集中安置点,调拨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吃饭、穿衣、饮水、住处等基本生活需求。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安置受灾群众。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抢救和转送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物资的组织调度;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做好灾害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0.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巴中支队、巴中军分区及相关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社会秩序稳定。开展灾区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开展灾害现场指挥部、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机构、避难和临时安置地等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委网信办、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气象局、武警巴中支队。

工作职责: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灾险情和抢险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加强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灾减灾、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1.年度防治方案。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群测群防。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威胁群众,每个隐患点至少落实1名防灾责任人和专职监测员,要将地质灾害危险点防御预案表、防灾工作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防灾责任人和受威胁群众手中。

3.隐患排查。严格“三查”制度,采用群专结合、人技结合、点面结合等方式,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动态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落实防灾责任和防范应对措施,有效防控地质灾害风险。

4.驻守技术支撑。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区)要落实驻守技术支撑队伍,协助开展隐患排查、预案编制、群众转移安置、培训演练、应急调查与监测等工作,有效增强基层防灾力量。

5.综合治理。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的规模及威胁状况,分轻重缓急,采取避险搬迁、排危除险、工程治理等分类处置措施,加大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力度,及时消除地质灾害威胁。

6.督导检查。各级地质灾害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检查责任落实、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培训演练、物资储备、队伍建设等,推动工作部署落地见效。

7.应急演练。各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原则上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相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避险演练,切实提升干部群众的识灾防灾避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政府要加快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配备专职监测人员和专业监测设备,逐步完善“群专结合”“人技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

3.2.2 预警机制

(一)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预警分级

根据气象、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发生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三)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各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在收到市气象局未来24小时天气预报以及实时降雨信息,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后,与市气象局会商确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黄色预警和橙色预警,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发布;蓝色预警一般不发布。

县(区)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并按相应权限发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各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实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并不断改进完善风险预警的技术水平,提高预警精度。

3.发布对象。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农家乐、景区和安置点、在建工地等人口聚集区作为重点发布对象。

4.信息反馈。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及响应结果。

(四)预警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时,严格执行《巴中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响应规程》(巴地灾指发〔2019〕03号),涉及区域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组织应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专职监测员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按照防灾预案及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并采取相应的防灾避险措施。各级地质灾害指挥部视情进行督促和指导。

1.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三级(黄色)预警发布后,监测员、村(居)委会、县(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立即按以下响应措施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1)隐患点监测员

①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每天巡查次数不低于2次,及时上报巡查情况。根据预警预报,先期组织重点隐患点受威胁群众转移至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②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天气预报信息,逐户告知受威胁对象,提醒加强防范。

(2)村(居)委会

①组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区开展巡查,每天巡查次数不低于2次,发现险情、灾情及时上报。

②督促专职监测员按要求开展防灾工作。

③通知应急队伍所有成员随时待命。

④根据预警预报,先期组织重点隐患点受威胁群众转移至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3)基层国土资源所

①安排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②电话查询辖区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范。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①分管领导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现场坐班,研究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②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以及防范措施通知到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负责同志和隐患点监测员,提醒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的居民和厂矿、学校、企业、建设工地、景区等单位的负责人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注意防范地质灾害。

③组织、督促隐患点监测员按不低于2次/天的频率加强巡查。

④组织、督促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区按不低于2次/天的频率开展巡查,并落实好其他防灾措施。

⑤值班人员持续关注雨情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5)县(区)人民政府

①统一领导县(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会商,安排部署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细化防范措施,要求各部门、有关乡镇(街道)抓好落实。

②做好召开突发地质灾害新闻发布会的准备。

③组织有关部门实时关注网络舆情。

④将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以及防范措施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要求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6)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及办公室

①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指导县(区)、相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预警响应和防范工作。

②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7)市、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①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与气象、应急、水利等部门加强会商,根据雨情及降雨量变化情况,实时调整更新预警信息。

启动地质灾害防治双人值班、带班领导现场坐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相关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相关国土资源所开展会商研判,分析划定重点防范区域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落细防范措施。

落实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业务人员协助值班,实时关注雨情,根据雨情变化指导基层防灾。

加强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电话抽查力度,对威胁10人及以上的隐患点实行电话抽查全覆盖。

②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将预警信息传达到行业领域相关人员,提醒注意防范地质灾害,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先期开展应急处置。

启动双人值班、带班领导现场坐班。

通知公益抢险队伍等应急人员做好准备,随时待命。

③市、县(区)气象部门:

做好各地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将雨量及气象预测信息告知本级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

④市、县(区)教育部门:

组织学校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每个师生,提醒注意防范地质灾害,特别提醒上学、放学期间加强地质灾害防范。

组织、督促学校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先期开展应急处置。

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安排专人按不低于2次/天的频率开展巡查。

⑤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每个A级旅游景区的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和游客,提醒注意防范地质灾害。

组织、督促A级旅游景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先期开展应急处置。

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A级旅游景区安排专人按不低于2次/天的频率开展巡查。

组织有关电视台、电台及时播出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⑥市、县(区)公安部门:

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加强对预警区重要道路实施交通安全提醒,必须时实施交通管制,并协助辖区各级政府做好抢险救灾相关工作。

⑦市、县(区)卫生、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

将预警信息传达到各自领域有关负责人,提醒注意防范地质灾害。

开展各自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检查和工作督导,加强防范地质灾害。

⑧市、县(区)消防部门:

密切关注雨情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⑨国网巴中供电公司、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及其县(区)公司:

加强值班,密切关注雨情、灾情和电力、通信保障情况。

通知相关应急抢险人员做好准备,随时待命。

2.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发布二级(橙色)预警时,监测员、村(居)委会、县(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增加或升级至以下响应措施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1)隐患点监测员

①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每天巡查次数不低于4次。

②通知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做好避让转移准备。

③对巡查难度大、不易发现临灾迹象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配合做好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2)村(居)委会

①组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区开展巡查,每天巡查次数不低于4次。

②对巡查难度大、不易发现临灾迹象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受威胁群众迅速按预定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3)基层国土资源所

①负责人值守国土资源所,实行24小时值班。

②全体工作人员到国土资源所待命。

③督促村(居)委会做好有关重点隐患点受威胁群众的主动避让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①组织隐患点监测员按不低于4次/天的频率加强巡查。

②组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区按不低于4次/天的频率开展巡查。

③通知有关防灾人员、应急抢险人员做好准备,清点、检查抢险装备及车辆。

④主要领导值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驻地现场调度指挥,研究分析防灾形势,督促各项措施落实。

⑤对巡查难度大、不易发现临灾迹象以及其他需要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将受威胁群众迅速按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必要时强制将群众转移避险,确保人员安全。

(5)县(区)人民政府

①督导检查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网络运转情况,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密监测,采取防御措施。

②分管领导值守地质灾害值班室办公,加强指挥,开展会商调查调度,确保防范措施有效落实和应急救援力量的准确投送。

③督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6)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及办公室

①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县(区)指挥部召开视频会商调度会,安排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②督促县(区)政府或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

(7)市、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①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分管领导值守市地质灾害会商指挥中心,进一步分析划定重点防范区域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落细防范措施。

通知应急人员做好准备,检查应急装备、物资、车辆,随时待命。

电话督促预警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加强防范地质灾害。

②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通知公益抢险队伍等应急人员检查装备、车辆,集结待命。

③市、县(区)教育部门:

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安排专人按不低于4次/天的频率开展巡查。

督促预警区的学校制定停课和师生转移方案,做好停课和师生转移的准备。

④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A级旅游景区安排专人按不低于4次/天的频率开展巡查。

组织A级旅游景区停止接待游客,转移已进入A级旅游景区的游客至安全地带。

组织相关电视台、电台加大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播出频次。

⑤市、县(区)公安部门:

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配合做好预警区内的受威胁群众的避险转移。

⑥市、县(区)卫生部门:

组织有关人员待命准备抢险救灾,做好应急救护医疗物资准备。

⑦市、县(区)交通运输部门:

做好应急抢通保通工作,做好运输车辆征集、调配和救灾物资的紧急运输的准备。

督促预警区内所属行业在建工程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所有户外作业。

⑧市、县(区)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

督促预警区内所属行业在建工程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所有户外作业。

⑨市、县(区)消防部门:

按照市、县(区)政府安排,前置消防救援力量。

⑩国网巴中供电公司、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及县(区)公司:

安排技术力量开展电力、通讯线路巡查,及时检查、检修,确保电力和通讯线路畅通。

3.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发布一级(红色)预警时,监测员、村(居)委会、县(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增加或升级至以下响应措施开展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1)隐患点监测员

①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每小时巡查次数不低于1次。

②配合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

(2)村(居)委会

①组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区开展巡查,每小时巡查次数不低于1次。

②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迅速按预定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3)基层国土资源所

组织人员深入地质灾害隐患点,配合做好受威胁群众的转移安置,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其他工作。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①通知有关防灾人员、应急抢险人员携带抢险装备和车辆,到辖区指定区域待命,随时准备抢险。

②组织隐患点监测员按不低于1次/小时的频率加强巡查。

③组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干部对地质灾害潜在威胁区按不低于1次/小时的频率开展巡查。

④组织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迅速按预定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必要时强制将群众转移避险,确保人员安全。

(5)县(区)人民政府

①政府主要领导值守地质灾害指挥部,随时掌握动态变化,不间断抽查、查询预警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隐患点监测人防灾责任、工作和措施落实情况。

②加强领导,组织工作组,深入预警区一线,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提前避让、主动避让和预防避让”,确保人员安全。

(6)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及办公室

①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区)指挥部召开会商会,安排部署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②组织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督导组,深入预警区指导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7)市、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

①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主要领导值守市地质灾害会商指挥中心,督促落实各项防灾措施。

组织有关人员深入预警区一线,指导基层防灾。

通知应急人员携装备、车辆和应急技术专家到地质灾害会商指挥中心做好抢险准备,随时待命。

②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

通知公益抢险队伍等应急人员携带装备、车辆深入预警区重点乡镇(街道),集结待命。

调配抢险救灾物资到预警区乡镇(街道),配合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

③市、县(区)教育部门:

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安排专人按不低于1次/小时的频率开展巡查。

组织督促预警区的学校停课。

组织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的师生转移至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④市、县(区)文化和旅游部门:

督促受地质灾害威胁的A级旅游景区安排专人按不低于1次/小时的频率开展巡查。

督促A级旅游景区停业。

组织A级旅游景区的游客、工作人员转移至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

⑤市、县(区)卫生、水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

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靠前指挥,组织本行业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所有人员迅速按撤离路线转移到避险场所或安全地带,必要时强行将群众转移避险,并组织有关人员随时待命准备抢险救灾。

⑥市、县(区)消防部门:

根据市、县(区)政府和地质灾害指挥部安排,前置消防救援力量到重点区域集结待命。

(五)预警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灾险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灾险情,预警响应结束。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1.1 报送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由各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统一负责,遵循“有灾必报、归口管理”的原则,遇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按照“首报快、续报准”要求,及时、准确、规范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一级上报。

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认定程序,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向上报送的地质灾害灾险情等信息须经本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核实,由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归口管理。

4.1.2 报送时限

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当地出现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报告后,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速报县(区)政府、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区)应急委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并根据处置进展续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不超过1小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市政府、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委办公室。确因通信、交通中断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获知信息的,事发地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半小时内直接报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4.1.3 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同时提出已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4.2 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果断组织受威胁群众人员避险转移,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调集抢险救援队伍,科学开展现场处置,发动干部群众自救互救,并按规定做好情况报告。

4.3 应急响应

4.3.1 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和程序

(1)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2)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情况。

一级应急响应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提请市应急委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

2.指挥与部署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响应行动主要有:

(1)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及时会商研判,了解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及发展趋势,部署各地及成员单位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有关工作,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指挥部提请市应急委扩大响应范围,增补有关部门(单位)加入指挥部。

(2)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指定的其他市领导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先期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前方指挥部。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离开现场后,主要牵头部门牵头工作组或前方指挥部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3)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灾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在省地质灾害指挥部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开展处置工作;出现超出省级处置能力的,由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协助处置。

(4)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启动工作专项编组,及时派出专项工作组赶赴一线,按职责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5)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及联络员保持通信畅通,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到市地质灾害指挥中心值班,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及职责。

(6)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及时向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由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和发布,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加强舆论引导。

4.3.2 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和程序

(1)发生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2)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情况。

二级应急响应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提请市应急委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

2.指挥与部署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响应行动主要有:

(1)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及时会商研判,了解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及发展趋势,部署各地及成员单位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有关工作。

(2)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指定的其他市领导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先期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前方指挥部。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离开现场后,主要牵头部门牵头工作组或前方指挥部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3)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灾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在省地质灾害指挥部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开展处置工作。

(4)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启动工作专项编组,及时派出专项工作组赶赴一线,按职责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5)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及联络员保持通信畅通,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到市地质灾害指挥中心值班,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及职责。

(6)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及时向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由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和发布,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加强舆论引导。

4.3.3 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和程序

(1)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

(2)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三级应急响应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由指挥长组织指挥应对,并报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2.指挥与部署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响应行动主要有:

(1)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召开紧急会议,调度事发地县(区),了解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及发展趋势,部署各地及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有关工作。

(2)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向市委、市政府、省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灾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发生地质灾害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跨市(州)的、超出事发地市(州)应对能力的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报请省地质灾害指挥部,由省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应急管理厅或自然资源厅牵头,会同省地质灾害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市(州)党委、政府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现场应对措施

(1)指导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指导当地开展应急调查及事发地和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灾险情及发展趋势,动态掌握灾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根据应急抢险工作需要或县(区)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请求,视情增派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必要时,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按程序提请驻军、武警部队支援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调拨、配送有关应急物资支援灾区。

4.3.4 四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和程序

(1)发生地质灾害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

(2)发生跨县(区)的、超出事发地县(区)应对能力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

(3)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经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启动地质灾害四级响应。

2.指挥与部署

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市应急管理局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县(区)党委、政府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响应行动有:

(1)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召开紧急会议,调度事发地县(区),了解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及发展趋势,部署各地及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有关工作。

(2)由牵头部门的副指挥长组织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灾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现场应对措施

(1)指导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指导当地开展应急调查及事发地和周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会商研判灾险情及发展趋势,动态掌握灾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根据应急抢险工作需要或县(区)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请求,视情增派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必要时,组织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按程序提请驻军、武警部队支援应急救援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调拨、配送有关应急物资支援灾区。

4.4 信息发布

各级地质灾害指挥部统一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权威信息。重要信息发布前,须征求同级政府新闻办公室意见。

省委、省政府的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和大型及以上的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由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和发布。在省级媒体以上公开报道的稿件,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核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成因、性质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应急管理厅负责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情况。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由自然资源厅、应急管理厅牵头商有关部门共同审核。

市委、市政府的相关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型的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和发布。在市级媒体公开报道的稿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成因、性质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情况。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商有关部门共同审核。

4.5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全市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报省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或者由国务院依职权决定。

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当依法按程序立即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公布。

4.6 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由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灾情评估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应急管理厅组织开展灾情评估,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市政府、事发地县(区)政府,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损失;市政府、事发地县(区)政府要积极协助进行调查评估。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灾情评估,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事发地县(区)政府,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评估损失,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报告。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评估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落实。涉及跨市、县(区)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灾情评估,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开展灾情评估。

5.2 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各级政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区)政府应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要根据灾害损失实际,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市政府报告。受地质灾害事件影响的县(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县(区)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县(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市委、市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政府提出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委、市政府根据受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要加强本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组建相应的专家库,统筹做好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6.2 装备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抢险救灾及防治装备建设和专用物资储备,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3 通信与信息传递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和网络技术,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并实现部门间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

6.4 宣传培训

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统筹专业力量开展平民化、好宣传、易接收的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对辖区相关部门(责任单位)负责人、乡镇村组干部、监测人员、志愿者、受威胁群众、工程建设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等进行全覆盖培训,提升基层干部群众识灾防灾水平和避险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预防和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地质灾害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地质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切实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政府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场馆和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6.5 技术支撑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方法、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及时更新,积极支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气象预报预警等相关理论研究和技术攻关,提升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水平。

6.6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7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 预案编制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完善本预案,与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和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县(区)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与应急管理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并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并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和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制订本部门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评审后,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抄送本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部门。

7.2 预案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年初制定本年度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计划,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多种方式,定期组织防灾人员和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群众开展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能力。

7.3 预案更新

预案实施后,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国家、省级、市级相关预案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组织预案评估和修订,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实施。

8 监督与奖惩

8.1 监督

各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要强化对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的常态化督导,对工作组织开展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灾险情研判处置不当的,要采取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和提醒敦促函“两书一函”的形式督促整改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相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8.2 奖励

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大力宣传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8.3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处置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的,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级:指根据某一地域、地段或地点在特定时间段内受气象因素影响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小而确定的预警级别。

三查: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

三避让: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

三个紧急撤离: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要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要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要紧急撤离。

两书一函: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和提醒督促函。

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巴中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10 附件

1.巴中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组织指挥体系图

2.巴中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巴中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组织指挥体系图




附件2

巴中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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