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民营企业“金融顾问”实施方案

2020-04-07 16:15:47来源:市金融工作局 点击量:

民营企业“金融顾问”是兼职为民营企业提供公益性金融咨询服务的金融专家队伍,由巴中市金融工作局同人民银行巴中中心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和有关部门整合全市金融资源组建。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四川省民营企业“金融顾问”实施方案》,充分发挥金融顾问专业优势,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民营企业改善内部管理、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央、省、市工作要求,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安排,助推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加快建设。建立素质过硬的金融顾问团队,强化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加快缓解融资困难,帮助民营企业融资与“融智”“融制”相结合,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与原则

(一)工作目标

1.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全面性。帮助企业更好把握经济和金融政策,熟悉并合理运用各类金融工具,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控制能力。

2.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及时性。通过实地走访和日常联络,实时了解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和困难,为企业提供投融资建议,打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及时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3.提升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前瞻性。通过跟踪服务,掌握企业经营发展及所在行业的动态,帮助民营企业做好财务规划,提前做好金融支持准备。

(二)主要原则

1.客观中立。金融顾问以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在充分了解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基础上,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资源优势,站在中立立场,免费为企业发展提供全面客观的金融咨询服务。

2.自主自愿。民营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自主选择是否接受金融顾问服务,自行决定是否采纳金融顾问意见。

3.问题导向。从金融角度观察企业高质量发展面临的问题,倾听企业诉求,整合多种金融资源,争取帮助企业及时解决。

三、金融顾问队伍组建

(一)组建方式

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征集两种方式遴选进入顾问候选人。一是组织推荐。由在巴银行、保险、证券业金融机构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及小额信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推荐报名。在巴银行、证券业金融机构推荐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名,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可视情增加。在巴保险业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推荐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1名。二是公开征集。面向社会发布征集公告,个人自愿报名。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遴选的候选人,由市金融工作局组织评审,从中择优选拔市级民菅企业金融顾问,并颁发聘书。各区县金融办(局)参照市级金融顾问选拔方式,牵头组建本县(区)民营企业金融顾问团队并颁发聘书。 

(二)资质要求

民营企业金融顾问须从符合以下资质要求的人员中选拔:

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优良,品行端正,责任心强。

2.一般须从事信贷、投行、资管、国际业务、法律、财务、评估、知识产权等相关领域工作10年以上。

3.优先考虑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有重大项目经验的团队负责人。

特别优秀者可放宽条件。

(三)工作职责

民营企业金融顾问以兼职形式开展如下工作:

1.帮助企业优化财务规划。深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状况,帮助企业科学安排融资结构、合理选择融资产品,提醒企业加强财务约束,规范关联交易,提升财务稳健性。  

2.提供综合金融咨询服务。普及金融知识,做好政策宣传,根据企业需求,及时组织提供融资、投资、重组并购、保险、外汇、结算等综合金融咨询服务,指导企业合理运用各类金融工具。

3.助力企业优化融资结构。普及资本市场知识,提供规范改制、股权融资、发债、挂牌上市等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合理控制负债率。

4.支持企业改善内部管理。引导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发展战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债务风险。

四、工作机制 

(一)分层帮扶。市金融工作局牵头组建不少于40名市级金融顾问队伍,重点服务不少于50家市级服务对象(企业),并为各县民营企业金融服务提供指导。市级金融顾问服务对象(企业)由市级主管单位及各区县金融办(局)牵头组织推荐,每年更新推荐一次,市级主管单位每年累计推荐企业不少于20个,各区县金融办(局)每年累计推荐企业不少于10个。推荐企业包含大中型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企业、农业企业等多种类型。各县(区)金融办(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比照市上模式组建不低于10人的金融顾问队伍,重点为不少于10家县(区)级服务对象(企业)提供帮扶。

(二)团队服务。市级金融顾问以团队形式为民营企业提供顾问服务。市级层面组建5个金融服务团队,每个团队原则上8人,分别负责为不少于10个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团队成员来自商业银行、保险、基金投资、会计师、律师、小贷、担保等各领域。各县(区)比照市级模式组建团队。

(三)及时响应。对民营企业金融顾问服务问题,金融顾问第一时间提供咨询,本人不能解答的,由团队成员解答;金融顾问团队不能解答的,由市金融工作局协调相关单位予以解答。

(四)协调联动。金融顾问团队成员之间加强沟通交流,共同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难题。金融顾问团队注重与市金融工作局和市直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各县(区)金融顾问上下联动,提供业务指导,共同服务广大民营企业。

(五)动态管理。根据民营企业实际需求,动态增加配备具有相应专长的金融顾问。金融顾问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由所在单位安排接替人选。根据金融顾问实际服务能力,在保障服务品质的前提下动态增加服务民营企业数量,对长期不配合金融顾问工作的民营企业及时从服务对象名单中剔除。

(六)金融支持。各金融机构(单位)要将金融顾问作为提供后续金融服务的“探路石”“培育器”,在对口企业通过金融顾问服务规范发展并达到融资、保险保障等条件后,要积极主动的为企业提供信贷、投资、保障等挂联帮扶服务。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单位职责

1.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营金融顾 问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清单,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牵头组织各有关机构推荐市级民营企业金融顾问,建立相关配套机制。 

2.人行巴中中心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负责为金融顾问开展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并督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扎实开展融资、保障服务。

3.市市场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市民营办。负责推荐服务对象(企业)名单,首批名单于4月10日前报送市金融工作局,以后每年1月10日前更新报送。督促相关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金融诚信意识,建立与金融顾问和金融机构的日常对接机制。 

4.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于3月31日前向市金融工作局推荐市级金融顾问候选人,并为本单位金融顾问履职提供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支持、时间安排、后勤保障等。按照对口企业发展状况,结合本机构(单位)业务特色,尽快提供优质、高效的融资、投资、保障服务。

5.服务对象(民营企业)。负责建立与金融顾问及金融机构的日常对接制度,及时向金融顾问通报企业相关情况,主动征求金融顾问意见建议,积极配合金融顾问开展工作。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沟通,并认真按照金融机构服务条件完善自身要件,始终保持诚实守信的道德操守。 

6.各县(区)金融办(局)。于4月10日前向市金融工作局推荐首批市级服务对象(企业)名单,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更新报送市级服务对象(企业)名单。会同当地有关单位制定县(区)级民营企业金融顾问工作实施方案,推动县(区)金融顾问制度落地。 

(二)强化组织实施。市金融工作局从金融机构协调人员组建民营企业金融顾问服务工作组,负责全市金融顾问日常工作协调与联络、督查督导、考核评价等工作。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在2020年4月召开全市民营企业金融顾问工作启动会,各县(区)金融办(局)牵头于2020年4月底前召开推动会。 

(三)建立配套制度。建立金融顾问激励制度,按季通报金融顾问工作开展情况及金融服务跟进情况,按年开展总结评议,并将评价情况反馈给所在单位,对工作推进扎实、成果突出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顾问个人予以表扬,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通知所属单位更换。建立培训制度,定期开展交流培训,提升金融顾问的服务水平。建立工作台账制度,定期梳理金融顾问问题与建议,制定有效解决方案,帮助企业解决困难。 

(四)严格工作纪律。金融顾问代表全市金融机构服务形象,在服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敬业、专业、职业地为民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侵害企业商业秘密,不得透露内幕信息。要遵守廉洁纪,免费为民营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不得借机谋取私利,不得直接或变相向民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五)做好宣传引导。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定期以工作动态、简报等形式,及时总结民营企业金融顾问服务和对口金融服务成效并推广。注重宣传报道,与巴中电视台、巴中日报等媒体合作,及时宣传民营企业金融顾问的经验做法,共同营造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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