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2020-07-27 09:15:21来源:巴中日报 作者:李建军点击量:

从7月25日起,我市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据了解,“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和“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为临时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但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将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诊疗项目管理,疫情结束自行废止。

本次入院前的门诊检测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报销,医疗机构做好相关记录,增加的医保基金支付费用不列入总控管理。

“病原体核糖核酸扩增定性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按人次计价,每种病原体测定计费一次,不区分检验方法,其收费标准为120元(三甲)、110元(三乙)、100元(二甲)、90元(二乙);“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新型冠状病毒”按次计价,不区分检验方法,其收费标准为40元(三甲)、36元(三乙)、33元(二甲)、30元(二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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