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疫情防控组通告(第18号)

2021-07-28 23:57:21来源:巴中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疫情防控组 点击量: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精准防控,织密织牢疫情防控网,确保全市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中高风险等重点地区及境外来(返)巴人员申报登记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凡是从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疫情重点地区以及境外来(返)巴人员,要切实做好个人防护,在安全抵巴1小时内向本人所在单位报告,并同时向本人住地所在村(社区)及时申报登记本人健康状况、旅居史,以及是否密切、次密切接触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等相关情况;入境人员结束集中隔离后来(返)巴的,应在解除集中隔离前2天向本人所在单位报告,并向本人住地所在村、社区申报登记,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登记调查、样本采集、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等防控措施。

二、新冠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信息,以及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与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核酸检测、居家健康监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治疗等,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拒不执行当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发布的最新《疫情防控指南》及相关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阻碍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履行职务,造成社会危害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控措施的,或者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编造、传播虚假疫情、警情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造成社会危害的,情节轻微的,依法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本通告发布之时起,尚未登记报告的境内外中高风险地区来(返)巴人员,以及与确诊病例密切、次密切接触的人员,必须及时向本人所在单位和住地所在村(社区)登记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请广大群众积极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反映、举报涉疫违规违法线索。


巴中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疫情防控组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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