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6〕2号

2021-11-08 13:51:26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


关于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拓宽社会资本投资渠道,切实提升城市基础设施运营质量和效益,多渠道满足社会对基础设施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巴府发〔2014〕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市场化运作、产业化经营为基本方向,加快投融资体制创新,规范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基础事业领域项目建设,不断提升我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改革创新,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完善投资、建设与运营相统一的市场体系,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政策保障环境,创新社会资本参与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项目建设和提供公共产品及服务。

(二)分类指导,重点突破。按照行业特性,分类分项目制定社会资本参与模式、合作方式和准入条件。对成熟的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建设项目,实施重点突破,逐步扩大市场化建设的规模。

(三)高效管理,控制风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营造优良市场环境和秩序,提高公共服务效能。加强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建设项目投资的综合管理,建立政府负债风险和资金管理风险的预测、监控机制,确保项目建设、运营规范有序、高效安全。

三、实施范围和方式

对一定期限内经营收入能平衡建设和经营成本,并能产生合理利润的经营性项目,依法放开建设和经营市场,积极推行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作;对一定期限内虽有一定经营收入,但无法完全收回建设和经营成本,或虽可基本实现“保本微利”,但前期投入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准经营性项目,合理选择PPP模式(BOT、ROT、TOT、LOT、BOOT、BOO、O&M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的实施方式,并通过建立投资、补贴与价格协同机制,为投资人获得合理回报创造条件;对基本无经营性收入的非经营性项目,一般采取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具体范围和方式如下。

(一)城市公共交通。综合交通枢纽、客运站、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主要采用土地综合开发、特许经营等方式。

(二)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广场。主要采用特许经营、BOT、ROT、股权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三)城市供排水、污水污泥处理设施。按照“网厂一体化”的原则,新建项目主要采用特许经营、BOT、BOO等方式,已建成项目主要采用TOT、ROT、LOT、股权投资、委托运营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四)城镇生活垃圾和固废处置。新建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餐厨垃圾处理设施,主要采用TOT、ROT、O&M、特许经营、股权合作等方式;新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主要采用BOO、O&M或社会资本直接投资等方式;新建转运站、填埋场、渗滤液处理厂等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五)城镇公共停车场(库)。主要采用特许经营、BOT、综合开发等方式。

(六)城市综合地下管网(廊)。主要采用特许经营、BOT、O&M、股权投资、综合开发等方式。其中燃气、供水、电力、通信等一级管网原则上由国有企业运营、管理、维护或委托运营商运营、管理和维护,实行规模化经营。二级管网由特许经营者建设、运营、管理、维护。

(七)其他领域。保障性住房项目主要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或O&M、BOO模式加财政补贴的方式,教育、医疗、养老、园林绿化等领域的项目,主要采用社会资本直接投资或PPP模式。

四、政策措施

(一)特许经营政策。城市供排水、供气、污水或污泥处理、公共交通、固废处理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项目可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期最长不超过30年,在特许经营期内更新改造投资由特许经营者负责。政府购买服务建设项目,回购期限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后由相关部门确定,但不得低于10年。

(二)用地政策。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不含综合开发方式的项目)原则上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涉及综合开发的项目,分情况采取协议出让、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供地。特许经营项目的土地使用期限与特许经营期限一致,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连同地上附属物一并无偿移交政府。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停车场(库)等基础设施。对于厂站等经营性项目,其场地内征地拆迁、永久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土地开发费用,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方承担,也可由实施单位与特许经营者协商确定。

(三)价格政策。市场竞争较为充分领域的项目,经营实行市场定价。特许经营者向公众提供产品或服务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后无法收回成本取得合理收益的,可在协议中约定按照中标或者协议价格与政府进行经济结算。

(四)投资回报政策。对于特许经营项目,经营者主要按照协议约定收取服务费或通过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取得合理回报。对于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项目,在收费标准、建设投资、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

(五)退出机制。对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可通过合同协议明确社会资本退出方式,合作期限内,双方严格履约;如确需变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协商不一致的,可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

(六)市政设施配套政策。社会资本参与投资项目用地红线外的配套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由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委托社会投资人一并建设,建成后可以一并委托运营维护管理。

(七)投资人资格。投资人应是依法注册、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并具备项目建设必备的管理、投融资能力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投资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或投资股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的,投资人应具有建设经验和成功业绩,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设立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

五、实施办法

(一)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策划储备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每年从项目计划中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建立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库,并向社会公布。由项目业主单位或社会资本方编制建议书,报财政部门进行相应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形成项目论证报告。

(二)项目论证报告获批后,项目业主单位或社会资本方应当委托专业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PPP模式实施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PPP模式实施方案获批后,采用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对难以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定的,也可以采用单一来源、磋商、招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社会资本方。

(四)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规模、主要内容、功能用途、建设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的,社会资本方应事先与项目业主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原审批机关确认。

(五)采用PPP模式建设的,由市政府授权市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代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履行相关合作、监督职能。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的巴中市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设施建设重大事项。领导小组按照“6+X”机制运行(“6”即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作为项目审核协调常任部门,“X”即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项目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项目的推进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制度,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决策、建设监管、投资保护政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社会资本参与建设项目的监管,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服务价格;市财政局负责建立PPP工作机制,加强对项目识别、风险分担、竞争机制、后续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对需政府付费或政府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市国资委负责协调市属国有企业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多元股权投资和项目投资;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参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合同谈判和对合同协议的合法性审查;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社会资本方投资项目的支持,搭建企业和资本市场对接平台,推动企业多渠道多形式融资;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负责细化各领域支持标准和政策措施,加强对行业的规范管理,编制项目建设计划,统筹协调和督促推进项目实施。

(三)强化监督管理。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领域建设的同时,各实施责任单位要加强内控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协助社会投资方办理投资建设手续,督促其严格遵守环保、用地、节能、招标、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指导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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