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2021-11-09 10:36:52来源: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量:

一、出台背景

2020年6月,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川财金〔2020〕30号),对贷款条件、贷款额度、财政贴息、反担保措施等内容进行了明确。为更好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有力推动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二、出台依据

主要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川财金〔2020〕3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八章。第一章,总则。明确《实施办法》的起草依据及适用条件。第二章,贷款对象。个人贷款申请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小微企业: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合伙人贷款总额度上限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3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单次最长不超过2年。第四章,贷款担保。规范了担保基金运营及担保的方式、贷款申请人应提供的反担保方式、鼓励降低或取消反担保的条件。反担保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保证:保证人可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员工,以及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担保能力的民办非企业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会计师、律师等人员;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3-5人互相联保,互相制约,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抵押:抵押物可为贷款申请人或其亲友的房屋、土地(两证或不动产权证齐全),汽车、机器设备(有购置发票),大件耐用消费品等。三是质押:质押物可为贷款申请人的股权、有价证券、商标权、专利权等。新发放的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高校毕业生申请额度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要求。第五章,贷款申请、发放与贴息。规范了个人、小微企业首次及其第二次、第三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应提交的资料、申请流程。申请渠道拓宽到基层公共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推行在线申报;实行担保机构尽职调查、经办银行贷前调查“多审合一”;将办理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明确了财政贴息为按季申报。第六章,贷款回收与风险管理。明确了贷款回收和清欠责任、贷款清偿及代偿损失的分担。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担保基金管理单位按协议履行代为清偿责任。第七章,部门职责。明确了人社、财政、人行、经办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责。第八章,附则。对未尽事宜、政策调整、印发前已生效贷款合同的处理,《实施办法》的解释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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