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实施意见

巴府办发〔2016〕31号

2021-11-09 15:09:07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川办发〔2015〕89号)精神,切实加快家庭农场的培育和发展,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清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重大意义

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化、集约化、市场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是转变传统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抓手,对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发展现代农业、助推脱贫奔康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认清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的重大意义,切实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扶持力度,强化推进措施,确保实现重大突破、取得显著成效。

二、严格把握家庭农场发展的原则

(一)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家庭农场不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农民承包地的农业用途。

(二)坚持家庭经营。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出资为主体,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坚持适度规模。鼓励家庭农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种养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符合当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标准。

(四)坚持示范引导。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和区域性特色产业,加大扶持力度,开展示范创建,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推进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

三、科学制定家庭农场标准

(一)基本标准

1.家庭经营。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主体为家庭成员,劳动力以接受过农业技能培训或农业职业教育的家庭成员为主,原则上常年聘用技术人员、劳务人员不超过家庭成员数。 

2.具有一定示范性。具有必要的生产管理场地、生产设施装备,生产经营管理能按照相关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记录和财务收支记录完整,农产品质量可追溯。

3.经营效益良好。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占总收入的比例高于80%,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收入。

(二)分类标准

粮食类:作物生产达到100亩以上。经济作物类:从事水果、蔬菜、中药材、茶叶等经济作物或油料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从事食用菌种植的,年种植规模达到5万袋以上。牲畜类: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10000只以上,蛋鸡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獭)兔年出栏10000只以上。水产类:池塘养殖20亩以上或流水及网箱养殖500平方米以上。林业类:竹、木等用材林100亩以上,花椒、核桃等干果类40亩以上,黄柏、杜仲等中药材20亩以上,林业资源综合开发(含林下种养)年产值10万元以上。休闲农业、特色产业类:面积50亩以上。植保类:作业面积50亩以上且人均收入5万元以上。农机服务类:作业面积100亩以上,农业机械3台(套)以上且农业机械原值3万元以上。其他类:年产值10万元以上。

四、全面落实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将家庭农场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农田改造、高产创建、设施农业、“五新”推广等各类涉农项目,凡适合家庭农场承担的,优先安排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实施,提升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水平。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采取以奖代补、项目扶持、基金扶持、担保贷款、信贷贴息等多种形式,统筹政策性支农资金向家庭农场倾斜。市级财政支农资金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培训。各县(区)每年要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发展好的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给予奖励扶持。

(三)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家庭农场因生产所需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符合条件的,按设施农用地管理,免于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市场农产品大批包装的用电用水,按照农业生产用电用水价格执行。

(四)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开展家庭农场信用评级,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家庭农场,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鼓励家庭农场联合成立融资担保基金,享受优惠金融服务。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允许家庭农场使用各类符合法律规定的农副产品订单、大中型农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进行抵押(质押)贷款,开展农业设施(如大棚、畜舍等)抵押(质押)贷款试点。大力拓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户联保贷款业务。鼓励家庭农场参加农业保险,享受有关财政保费补贴政策。

(五)优化行业服务扶持。一是加强登记服务。工商、税务、质监、金融等部门和机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等措施,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二是加强培育指导。鼓励基础较好的种养大户积极向家庭农场经营模式转变;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领办人、农村能人、有志于农业的大学毕业生和专业人才创办或领办家庭农场;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与家庭农场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实现多方互利共赢。三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充分发挥土地流转服务平台职能作用,规范流转行为,鼓励农村土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坚持农户自愿原则,引导采用股份合作等方式向家庭农场流转。四是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全面落实农技推广责任制度,鼓励涉农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人员面向家庭农场进行生产研发、推广技术,建立长期协作服务关系,促进农业科技供需对接和成果转化。五是加强农产品营销服务。组织家庭农场参加农产品食品专业展会,开展农产品生产单位(基地)和经销、加工、消费单位对接活动,引导家庭农场运用农村电商,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加强县、乡、村服务网点等农业信息化建设,强化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分析、预测和发布,促进产销衔接。鼓励家庭农场创建“三品一标”以及特色产品品牌。六是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突出培养重点,优化培养方式,加强对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者职业技能培训、实用技术普及性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生产经营能力。

五、强化加快发展家庭农场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家庭农场的培育发展工作,纳入“三农”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强工作指导,破解发展相关制约因素,积极培育各级示范农场,认真总结和大力宣传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取得新突破。

(二)明确落实职责。各县(区)、乡(镇)政府是培育家庭农场的责任主体。市、县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家庭农场的培训、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制订培育规划,抓好扶持政策落实的督促检查;要加强对家庭农场财务管理和经营指导,做好家庭农场统计调查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对示范性家庭农场的支持政策。工商部门要做好家庭农场登记注册、管理等服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家庭农场设施用地审批等工作。金融机构要开发新型信贷业务,加大对家庭农场的信贷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等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能为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做好服务工作。

(三)强化督查考核。各地要将家庭农场培育纳入党委、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完善考核机制,加大督查力度,每年度评选表彰一批发展好的家庭农场,发挥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家庭农场加快发展。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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