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巴府发〔2016〕1号

2021-11-10 10:04:34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 点击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三届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8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系列规定,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的总体要求,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的工作准则是,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严肃行政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为民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副市长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和信访稳定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审核和协调市长、副市长的重要活动;协助市长协调处理相关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九条  市长出访或脱产学习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十条  各委员会、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和规定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发展经济、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权责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组织发展经济,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第十三条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进一步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环境。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  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六条  加强环境保护,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八条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重大规划、财政预算、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事务,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按规定须报市委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报经市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第十九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性意见;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创新执法体制,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三条  完善政府权力运行体系,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实行政府“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严格依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起草,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审定和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或市政府相关单位协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第二十五条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不得超越本部门职权范围,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

制定机关要定期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意见后,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邀请巴中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市级有关单位、中央和省在巴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团组织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大决议。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通过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邀请巴中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如有特殊情况,市长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与议题直接相关部门或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讨论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会前学法制度。全体参会人员参加会前学法,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学习计划。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

(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涉及两位以上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重要事项议题向市长报告。会议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三)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工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工作。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报市长审批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参会人员。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会。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发会议纪要,确需发会议纪要的,由会议召集人签发,两位以上市政府领导共同召集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凡涉及资金、人员、土地、投资等重大事项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市长签发。会议决定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召开工作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第七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六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一般不得直报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报送。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应牵头协调,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重要发文包括市政府令和请示、报告等上行文文件,市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市政府部署安排综合性或重要专项工作的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一般公文按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如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经相关副市长会审后再签发;属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长签发。

市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圈阅”表示同意,对报告性公文 “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九条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四十条  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推行网上办公,严格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规范程序办理,不得逆向流转。

 

第八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四十二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务访谈、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三条  推行行政决策公开。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行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和印发的各类文件、政务活动,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四十四条  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优化工作流程,公开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管。

第四十五条  加强市政府网站建设,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拓展电子政务大厅功能,强化网上行政监督,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提供更多网上查询、办事和便民服务。

第四十六条  按照便民、利民的要求,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重要平台作用。

 

第九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九条  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行政层级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

第五十一条  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市政府领导领衔督办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重要建议和提案。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政务督查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履行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

对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要求,市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事项,均要专项督查,据实通报。市政府目标督查办公室负责跟踪督查,并及时反馈决策落实情况。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凡重大事项必须逐级请示、报告,对不及时报告造成工作失误的,或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本市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期间,如遇分工负责或分管领域内工作有重大活动或重要事项,应主动协调其他领导办理或向市长报告安排其他领导办理。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市长批准,同时送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第六十条  节假日及汛期,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轮流值班,处理紧急事务,处置突发事件。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市委市政府九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主动适应从严治政新常态。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使用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第六十四条  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不得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不得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

第六十五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一律不得参加庆典、剪彩、奠基、开幕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

第六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做好“挂包驻帮”工作。到基层考察调研应轻车简从。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市政府领导按统一安排进行信访值班,接待来访群众,及时阅批群众来信,协调处理大要信访和老难信访问题。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不得参加与分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出国(境)费用不准在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出国(境)考察后需形成考察报告。严禁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严禁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

第六十九条  严格执行市政府领导活动宣传报道有关规定,重点报道涉及全市重大发展和重大民生的活动,对一般性工作会议或活动不作报道。

第七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中央、省、市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廉洁承诺,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严格要求和管理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市政府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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