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巴府发〔2017〕1号

2021-11-10 14:14:21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 点击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7年1月12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四届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第四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的总体要求,坚持始终把人民作为第一牵挂、始终把法纪作为第一准绳、始终把效率作为第一生命、始终把诚信作为第一形象、始终把廉洁作为第一底线,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人民满意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的工作准则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效能,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严肃行政纪律,加强廉洁建设,为民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第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领域的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洁建设和信访稳定工作履行“一岗双责”;做好市长安排的其他方面工作。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负责重要文件的审核,协调市长、副市长的重要活动;协助市长处理相关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九条  市长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等较长时间外出期间,委托常务副市长代市长做好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其中一位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等外出时,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原则上不同时外出。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委员会、各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审计局依照法律和规定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作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市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经济建设、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职责。

第十三条  全面贯彻中央、省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稳定经济增长速度,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行政审批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强化对市场秩序和规则的监管,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机制。

第十七条  坚持绿色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第四章  政府决策规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九条  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社会稳定、重大规划、财政预算、重大投资计划、政府债务管控、政府规章制订等重大行政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条  实行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在决策前应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依法行政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切实履行好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创新执法体制,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二十五条  完善政府权力运行体系,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严格依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拟发布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起草或审查,并征求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意见后,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审定。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或市政府相关单位协同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二十七条  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制定,不得超越制定权限范围和违反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者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

制定机关要定期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办理,继续执行的,应当公告目录。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应当及时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六章  政府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

(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邀请巴中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参加,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中央和省在巴单位,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属国有企业和高校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秘书长,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群团组织负责人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代表、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大决议;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审定《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邀请巴中军分区负责人参加。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监察局、与议题直接相关部门(单位)或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和利益相关方、专家、市民、媒体等代表列席会议。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请示;讨论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项和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讨论通过有关人事任免、表彰奖励事项;讨论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会前学法制度。全体参会人员参加会前学法,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制定学习计划。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如遇重大任务和特殊情况,可以提前、延后或临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市长碰头会议

(一)市长碰头会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如需其他人员列席,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二)市长碰头会的主要任务是:通报上周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本周重点工作,提出需要其他市领导配合支持的工作,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其他事项。

市长碰头会原则上每周星期一召开。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

(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综合性工作会议,市长和相关副市长出席,只安排1名领导讲话,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专业性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出席讲话,特别重要的会议市长出席并讲话;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和市县(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三)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直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

(四)会议承办部门必须在会议召开前两周将会议方案和领导讲话等材料报市政府审定。

市政府工作会议会期一般半天,最长不超过一天。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

(一)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受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委托,市政府副秘书长可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涉及两位以上市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参加人员由召集人确定。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工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具体工作;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等。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三十五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书面批示提出,报市长审定是否上会。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重要事项议题向市长报告。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材料于会前送达参会人员。

经市政府领导审查确定可以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须提前一周将符合公文要求的正式文件报市政府办公室,经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认真审核把关,并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查后报市长签批上会。非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增加或减少议题,确需变动的,必须说明原因并报市长同意。议题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当在会前协调,协调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凡属重大决策事项和提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议题,要一并书面报送起草说明、法规政策依据、调研情况、公众专家部门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政策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等。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领导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按要求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人员或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请假,需提前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同时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会。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上不发会议纪要,确需发会议纪要的,由会议召集人签发;两位以上市政府领导共同召集的,由会议主持人签发;涉及重大事项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报市长签发。会议决定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督促限时办结。

第三十八条  精简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提高会议实效。市政府会议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

 

第七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和省、市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紧急重大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公文应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多头报送。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定的规范性公文,必须经本单位班子成员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报,并附相关法规政策依据及调查研究、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和意见征求情况等。

第四十条  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按程序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且能明确答复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重要发文包括市政府令和请示、报告等上行文件,市政府商请支持、协调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文件,市政府部署安排综合性或重要专项工作的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或签发。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一般公文按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如内容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经相关副市长会审后再签发;属重大问题的,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长签发。

市政府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对发文和请示性公文应明确签署意见(如同意、拟同意、建议××等),不得只作“圈阅”,对报告性公文 “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二条  进一步精简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四十三条  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推行网上办公,规范办理程序,严格办结时限,不得逆向流转。

 

第八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四十四条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四十五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和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等,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或各类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务活动,除依法需要保密的,都应及时依规公布。

第四十七条  加强市政府网站建设,强化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在线办事、互动交流、新闻宣传等功能,拓展电子政务大厅功能,实现政务微信、微博和网站互联互通,畅通信息公开渠道。

第四十八条  深化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实施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平台作用,着力实现便民、为民、利民的要求。

第九章   行政权力监督制度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十一条  加强全市政府系统行政层级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地各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第一时间积极回应,调查核实,正确发布信息。

 

第十章  政府目标绩效管理

第五十三条  健全科学合理的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履行职能职责、行政效能、服务质量、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将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体现不同部门工作特点和不同区域的差异,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考评。

第五十四条  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行政效能监察,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

第五十五条  目标绩效管理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作为行政问责、干部任免、公务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政务督查规定

第五十六条  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政务督查,及时反馈情况,促进问题解决,推动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五十七条  对《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文件中部署安排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事项,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办理事项进行督查,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五十八条  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查,确保优质按时办结。

第五十九条  突出政务督查重点,注重政务督查实效,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准确反馈督查情况,推进部署落实,促进决策完善。

 

第十二章  工作纪律规定

第六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把政治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书面报告或在市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某项工作涉及多名领导、多个部门的,实行牵头负责,相关领导和部门无条件配合支持,严禁推诿扯皮。部门负责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事先经市政府同意。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要严格按法定职责和事权规定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不及时报告擅自表态造成工作失误的,或故意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常务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

副市长、秘书长离开本市外出,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同意。

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应同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外出期间,保持通讯畅通,若分管、联系领域工作遇重大活动或重要事项,应主动协调其他领导妥善办理。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市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并报市长批准,同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市政府组成人员离开本市外出按规定同时向市委请假。

第六十六条  节假日及汛期,市政府领导根据安排轮流带班,处理紧急事务,处置突发事件。

第六十七条  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相关部门应提前书面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市政府组成人员外出参加的重要会议或重要活动情况,在结束两天内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

 

第十三章  廉洁和作风建设规定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九项规定,带头改进作风,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密切联系群众。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共机构节能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第七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用公款相互走访、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安排的宴请,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包括各种提货券。不得收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不得利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敛财。

第七十一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一律不得参加庆典、剪彩、奠基、开幕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不为出版物作序。

第七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畅通信访渠道,自觉主动化解所属领域信访问题。市政府领导带头进行信访值班,接待来访群众,及时阅批群众来信,推动问题化解。

第七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不得参加与分管工作无关的出国(境)考察。出国(境)费用不准在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严格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出国(境)考察后需形成考察报告。严禁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严禁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

第七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活动新闻报道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原则上报道涉及全市重大发展和重大民生的活动,对一般性工作会议或活动不作报道。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对因推诿拖延、失职渎职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党章》《准则》《条例》及各项规定,认真落实党建责任制,坚决抵制“四风”,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和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执行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规定,严格要求和管理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七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八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