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修改单》的通知

巴府办函〔2021〕72号

2022-01-14 15:52:30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1〕341号)、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有关要求,为进一步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的科学性、准确性、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经研究,决定对《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巴府办发〔2020〕25号)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现将《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修改单》印发于后,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4日


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修改单

 

一、《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中,三(三)1预警分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统一采用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判别依据。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不超过24小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统计,从严启动预警。”修改为: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统一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二、《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中,三(三)1“黄色预警: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或预测 AQI(除PM2.5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日均值>200将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修改为: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或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2天及以上,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三、《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中,三(三)1“橙色预警:预测 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将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除PM2.5以外的其他污染物)日均值>200 将持续72小时及以上”修改为: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PM2.5浓度>1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PM2.5浓度>150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24小时)及以上,或O3日最大8小时浓度>21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3天及以上且O3日最大8小时浓度>265微克每立方米持续1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四、《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中,三(三)2(1)“发布时间: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黄色、橙色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应尽量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红色级别预警应立即发布”修改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原则上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可立即发布预警启动信息。预警启动信息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等。

五、《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中,三(三)2(3)“预警解除与调整:预警解除、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一致。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修改为:预警解除、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一致。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空气质量已经达到现有预警更高级别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调整至相应级别预警,启动相应级别应对措施。

六、《巴中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中,四(三)1总体要求:“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工业企业二氧化硫(S0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达到10%、15%和 20%以上。各县(区)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修改为: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减排措施是指应急响应期间,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上,依法对辖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及其他污染源采取强制性减排措施。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20%、30%以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的10%、20%和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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