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巴府办函〔2022〕45号

2022-05-12 15:23:22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全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巴中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中市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部门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根据事件发展,对事件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或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各级医院120、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市和县(区)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3.1.1  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成立由市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科室和单位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医政医管科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1.2  县(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编制本辖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预案,成立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区)卫生健康应急办公室、医政医管责任科(股、室),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委成立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由急诊医学科(院前急救专业、急诊急救专业、危重症急救专业)、内科(呼吸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肾病学专业)、外科(普外科专业、神经外科专业、骨科专业、泌尿外科专业、胸外科专业、心脏血管外科专业、烧伤科专业)、麻醉科、妇产科(妇科专业、产科专业)、小儿外科(小儿普外科专业、小儿骨科专业、小儿泌尿外科专业、小儿胸心外科专业、小儿神经外科专业)、康复科、精神科(精神卫生专业)、传染科(呼吸道传染病专业、消化道传染病专业、肝炎专业、虫媒传染病专业、动物源性传染病专业)、预防医学(流行病学专业、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专业,以及放射卫生、职业卫生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职责: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对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对修订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提供技术咨询;承担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等机构安排的其他技术工作。

3.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或各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3.1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急救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协助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和伤员转运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因突发公共事件所致伤病员的救治。

3.3.1.1分级救援

(1)一级救援。事发地的基层医疗机构,或赶到事发地的120急救网络医院作为前线救援单元,立即承担现场紧急救治和伤员后送任务,并按规定迅速上报事件和人员伤亡情况。

(2)二级救援。事发地的县(区)级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伤员的同时,承担危重症伤病员的损伤控制等应急处置和伤员后送任务。

(3)三级救援。市卫生健康委指定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作为应急医疗救治的基地医院。承担集中救治危急重症伤员的任务。

3.3.1.2分类救治

(1)综合救治基地医院。市卫生健康委指定巴中市中心医院、巴中市中医医院、平昌县人民医院、平昌县第二人民医院、平昌县中医医院、通江县人民医院、通江县中医医院、南江县人民医院、南江县中医医院、恩阳区人民医院为危急重症伤员综合救治基地医院。

(2)专科救治基地医院。

中毒救治基地医院:巴中市中心医院、巴中市中医医院、平昌县人民医院、南江县人民医院、通江县人民医院、恩阳区人民医院;

核和辐射救治基地医院:巴中市中心医院;

传染病救治基地医院:巴中市中心医院;

妇女儿童救治基地医院:巴中市中心医院、巴中市妇幼保健院;

心理卫生救治基地医院:巴中市精神病专科医院;

烧伤救治基地医院:巴中市中心医院

外科救治基地医院:巴中市中心医院、巴中骨科医院;

早期康复治疗基地医院:巴中市中心医院、平昌县第二人民医院。

3.3.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和可能波及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3.3卫生监督机构

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见附件。

3.5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所有医疗机构要服从事发地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承担与其职能对应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如果需要,可以按照程序报请驻巴武警、省卫生健康委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的分级响应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上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事发地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自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即刻成立,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发展趋势,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1.1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I级)的响应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预案,在市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析事件发展趋势,综合评估伤病员救治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市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市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的响应

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并组织专家分析事件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影响趋势,综合评估伤病员救治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根据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请求省卫生健康委提供技术支持和专家队伍支援并及时向相关市州通报情况。

市和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应在市政府、县(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3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的响应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本级党委、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在较大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市卫生健康委可根据需要请求省级卫生健康委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当地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4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的响应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调查确认等现场处理和评估工作,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处理情况。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支持和指导。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命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医疗机构(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自动承担起现场临时指挥、检伤分类和信息报告工作。按检伤原则及时开展伤病员的检伤分类,指挥后续到达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紧急处置和转送,负责现场伤员信息的收集,实时现场信息上报市急救指挥中心,必须待现场伤员处置转运完毕,或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同意以后,方可撤离现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技术负责人由现场总指挥确定,协助现场总指挥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市和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加快抢救进程,及时科学救治伤病员。

参加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遣。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及时将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向现场指挥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队伍的沟通与协作。

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责,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保护和安全。

4.2.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遵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救治的伤病员的情况、注意事项等填写伤病员情况单,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伤病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伤病员情况允许伤病员转运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运至医院救治。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送的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波及范围和发展趋势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机构和人员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各种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发生。

4.4信息报告和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必须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事件信息。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4.4.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包括乡村医生、个体执业医生)或医疗机构指定报告人(医务科或急诊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值班人员;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值班人员;突发公共事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4.4.2报告时限、程序、内容和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立即按照急救调度原则、报告程序,通知、指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通知相关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卫生健康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必须立即反馈信息到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便调动后续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检诊分流人员要将伤员姓名、性别、伤员数、伤情、分流去向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单位在接收伤员住院后,将伤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目前生命体征、初步诊断、伤情、处置方案、下一步治疗意见等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并每日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突发事件伤员救治情况续报表”报告伤员伤情变化、医疗救治进展情况,如发生重要情况须随时报告。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报告方式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或传真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报告卡、专题报告、报表)。口头报告后,事发2小时内必须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重要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4.3信息的通报

县(区)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

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通报后,应立即通知本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根据事件级别,市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向市级有关部门、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必要时由市政府向当地驻军、驻巴武警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外籍人员或其他特殊人群伤亡,由市卫生健康委报市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和省卫生健康委。

4.4.4新闻报道

应急响应期间,市卫生健康委在市政府统一部署下,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工作。

4.5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完成。

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终止信息。

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结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应急响应的终止,按照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决定实施。

上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后,下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须经同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后实施。

5 医疗卫生救援的评估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疗卫生救援终止后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过程和结果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检伤分类、转送、指挥协调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卫生救援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等。评估内容要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总结报告要上报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6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加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1.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和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专业人员组成,市级不少于120人,县(区)级至少50人。二级以上医院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小分队,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应服从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出动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组,并配置相应的装备。有“120”的医院必须确保不少于2台设备完好的监护型救护车及相关人员的配置。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演练和考核,不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1.3医疗救治基地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建立危重伤病员综合救治、化学中毒、核与辐射、传染病、妇女儿童、心理卫生、烧伤、外科和早期康复九类卫生应急医疗救治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专业救治及业务指导功能。

各级公立医院应根据要求,制定相应的院内收治预案,保证救治场所、床单元、医疗设施设备、医务人员的储备,并确保事件处置时及时到位。

6.1.4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

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学研究,加强市内市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水平。

6.2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物资调配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卫生应急队伍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上述应急物资的生产和调度;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稳定物价。

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按照相关应急方案储备和调用应急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按要求储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

各级政府要每年储备保障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所需物资。

6.3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4通讯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及市电信、移动、联通三大通信企业负责保障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通讯畅通。“120”医疗急救电话及全市急救网络无线集群系统要确保正常运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所有机构和人员保证通讯畅通。

6.5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急救指挥中心指挥调度信息平台建设、升级改造和日常运营的经费、市级卫生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卫生应急救援基地医院建设经费、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经费、由政府承担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市、县(区)政府应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公共卫生应急日常工作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事故灾难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安监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各县(区)政府应积极落实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经费。

6.6其他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县(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根据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军队、武警的卫生部门应地方商请,组织所属医疗卫生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和本部门的职责参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7 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各地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别是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8 附则

8.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不服从指挥调度的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预案制订与修订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国家、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修订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07〕55号)同时废止。


附件: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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