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部门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工作的通知

巴人社发〔2022〕6号

2022-07-22 10:06:58来源: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量: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和金融局: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11号)精神,现就巴中市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和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至9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不含专业技术类)证书的参保失业人员,可在证书核发之日(以发证日期为准)起12个月内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在职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不含专业技术类)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重复享受。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补贴的,不再享受该职业(工种)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三、实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出现中高风险的市本级和各县(区),可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特困行业参保缴费企业每名参保职工按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县(区),可对因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在本统筹地区内参保缴费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2022年5月底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四、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实施失业保险职业培训补贴政策。2022年度从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提取4%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提供职业培训的,按规定兑现培训补贴。

五、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从申领之月起按528元/月标准计发。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对符合2021年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按2022年5月24日印发的《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失业补助金经办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同时要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六、实施失业保险扩岗补助政策。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

七、实施降费率和扩大缓缴范围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在落实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将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17个困难行业纳入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实施范围(具体行业名单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对餐饮等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对17个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执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八、行业类别和单位划型。企业所属行业类别,以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数据信息为依据;大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以《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银发〔2015〕309号)等规定为依据。划型发生变化或新成立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申请缓缴时出具书面承诺。

九、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各地要督促申请缓缴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应从2023年1月起开始补缴,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缓缴期满后,税务部门应及时提醒企业补缴。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税务部门应及时征收。缓缴的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相关部门按照注销流程及时办理。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业务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养老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均不因缓缴而受影响。

十、优化经办流程。各地经办机构持续优化经办服务,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简化办事流程,推动更多惠企利民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企业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规范填写《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附件2),对符合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在业务系统内进行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企业不符合条件原因或需补正材料。现有信息无法满足划分行业需要的,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切实防范基金风险。各地要密切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指导,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完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切实抓紧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和扩大阶段性缓交社会保险费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严格把握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降低标准。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推动政策红利更好的释放。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家喻户晓。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加强工作调度,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执行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于每月底将批准缓缴企业名单等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

上述一至六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doc

      2.缓缴社会保险费申报表.doc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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