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第141号提案答复的函

2020-12-01 16:27:38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点击量:

罗保富委员:   

您在市政协四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法院慎重执行承担政府投资工程企业债务的建议》(第141号提案)收悉,巴中法院认真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函复如下: 

一、关于“法院要及时公布失信企业名单,对失信企业在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投标准入时给予限制”的建议  

我们采纳了您提出的此项建议。全市两级法院切实推动执行指挥中心实质化运行再落实,一是牢牢抓住信息交换中心、指挥调度中心和决策分析中心这个“牛鼻子”,实现指挥调度、值班安排、案件录入、节点掌控、执行监督、执行预警等方面抓得住、看得见、运转好,执行效率明显提升,“老赖”信息尽在掌控中。全市法院已建成执行查控网,可以“一网打尽”与被执行人有关的身份、财产、项目经营等静态信息和行踪等动态信息。二是联动实施信用惩戒,“老赖”受限无所不在,充分发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今年以来,巴中两级法院共向 “黑名单”库报送失信被执行人2352名,限制高消费3656余人,限制飞机6166人,限制火车6205人/次,让失信被执行人“一次失信,处处受限”,让“老赖”在出行、贷款、住宿等方面付出了经济受损、名誉受创的双重代价。   

二、关于“法院要对拨付到被冻结基本账户企业的工程款及时进行核查,对能提供材料发票、民工工资花名册和税金等资料的要及时解冻支付,以便保障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议

我们采纳了您此项建议。全市两级法院切实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落实到执行工作中,一是明确了此类企业案件执行的主要原则,即“善意、文明、平等保护”原则,摒弃对此类案件的加大执行力度的错误思想和做法。二是出台了针对此类企业善意文明执行的相关举措。如对于此类企业在查封、扣押、冻结、诉讼中采取合理保全措施以及对此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慎用拘留、罚款等措施运用上,一案一策,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采取不同的措施;对可以通过执行和解促使企业继续生产经营的,全力做好执行和解工作;对于公职人员向此类企业放贷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尽可能的保护此类企业以及企业家合法权益。三是加强法院内部立、审、执行协调配合,对此类重大案件,及时向当地的党委政府报告。

下一步,市中院将认真落实罗保富委员的意见建议,持续深化信用建设,不断强化执行手段,提升执行实效,力争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再次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建议。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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