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通知

2022-10-25 10:26:29来源: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量: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巴中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进一步减轻建筑施工企业负担,防范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方式上增加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指由保险机构向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保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按规定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保证保险,与银行保函、现金保证金具有同等效力。

二、承建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主选择在巴中市行政辖区的保险机构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保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履约保证保险到期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重新办理履约保证保险或延长有效期。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保单原件送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保险机构申请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暂停手续和项目复工后向保险机构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恢复手续,均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向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备。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保险机构按照见索即付的要求,依据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转账形式汇入指定账户,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的理赔时效按照《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程项目出现动用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人社部发〔2021〕65号文件有关规定,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以现金的方式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补足,并将存款协议书副本送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对未按规定存储的,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保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履行赔付责任,对拒不履行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在巴中市3年内不能办理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八、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样本)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交通运输局

巴中市水利局  中国银保监会巴中监管分局

2022年10月13日

附件

农民工工资支付履约保证保险支付通知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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