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巴中市人社系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强化惠企惠民政策支持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2022-10-24 10:04:57来源: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量: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

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同意,现将《巴中市人社系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强化惠企惠民政策支持二十条措施》印发你们,请细化业务经办流程,加大宣传解读力度,狠抓政策落地见效。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9日

巴中市人社系统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强化惠企惠民政策支持二十条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防控和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系列决策部署,强化疫情防控期间惠企惠民政策支持力度,切实服务好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高企业和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全力支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一)帮助企业减少用工招聘成本。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主动统计园区复工和对接企业用工需求,扎实开展线上春风行动,依托公共招聘网、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朋友圈等及时发布招用工信息,着力建立供求双方快捷对接通道。指导企业开展线上招聘,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切实保障有求职愿望的劳动者和企业用工招聘服务。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的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费的,由机构向用工企业所在地区县级及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按5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期限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支持创业孵化园区、示范基地降低或减免创业者场地租金等费用。

(二)加大吸纳就业补贴支持力度。对中小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以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向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审核后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全额兑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下同)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6个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

(四)加强劳动用工指导。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协商共决方式,推动职工工资待遇调整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挂钩。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五)鼓励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中小企业在复(停)工期间可根据企业下步发展规划或职工个人意愿,组织企业职工通过省上已开通的网络培训平台PC端或移动客户端开展线上免费培训(电脑用户可直接登录https://px.cdhrss.chengdu.gov.cn/进行学习;手机用户可直接扫码“四川省职业技能提升网络培训平台<成都职业培训网络学院>巴中市分院”二维码登录学习,或关注“成都市就业局”微信公众号,点击“网络学院”进行注册学习)。各地可根据企业需求开发相关课程,帮助中小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其他各类线上职业培训,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全额补贴,补贴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六)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2020年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的50%执行。已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27号)规定下限征收养老保险费的,可在后续缴费中予以结算。

(七)落实延长社会保险申报缴费期和缓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政策。受疫情影响,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申报缴费等业务的,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在疫情结束的3个月内补办;延期补办时,对参保企业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对参保职工个人不收取利息,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在缴费期内(2020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报批后,予以缓缴,缓交期限原则上自欠费之月起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内实行“退一补一、转一补一”特殊政策,所需资金作挂账处理;缓缴到期后,企业按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时,征收机构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既延长申报缴费期又享受缓缴政策的,疫情期间企业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最长可延至疫情解除后的第九个月缴纳。2020年1月22日前,已经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规定申报并审核通过的补缴人员,其滞纳金暂只计算至1月22日,从1月23日起至疫情解除后的30天内,不计征滞纳金。

(八)继续阶段性降低相关社会保险缴费费率、减免相关社会保险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继续按16%执行。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其间: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2020年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暂不上浮。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中小微企业免征2月至6月的上述三项费用,大型企业减半征收2月至4月的费用。

(九)保障疫情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暂时无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工伤职工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可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15号)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承诺偿还。

(十)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历史欠费清收工作。各区县不得自行对参保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避免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二、全力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十一)做实劳动保障维权工作。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托领导信箱、部门网站、12333投诉热线、举报投诉电话等平台,及时受理群众网络或电话反映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及时电话协调和督促办理,快速处置。对不能通过电话和网络进行举报投诉的,可通过电话预约现场投诉,多人因同一事由举报投诉的,推选1人进行现场投诉;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统筹安排,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并通知被投诉单位负责人限期接受询问调查;对违法事实清楚的,要及时依法下达改正指令书,责令涉案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对应当通过现场调查核实,但因疫情防控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被投诉单位负责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现场调查的,要详细做实举报投诉登记,并对举报投诉当事人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解释工作,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待疫情宣布解除后,第一时间通知被投诉单位负责人现场开展配合调查,切实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

(十二)妥善处理疫情期间的劳动关系问题。妥善处理患病职工的医疗期问题,对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需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的病假工资。妥善处理被隔离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延续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等。妥善处理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职工的加班工资问题,对在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对在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妥善处理因疫情无法及时返岗复工人员的工资待遇和休假待岗问题,对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对因疫情未返岗复工时间较长,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安排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按一定比例支付,但不得低于巴中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十三)稳慎调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对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不计算入仲裁时效有限期内;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对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急需仲裁机构调解处理的案件,各级仲裁委员会应坚持“快办快处”原则,依法及时快速调解办理。对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急需仲裁机构审理裁决的案件,各级仲裁委员会应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快审快裁快结。

三、全力保障疫情战线人员各类权益

(十四)切实保障“战役”人员工伤保险权益。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各级要开通绿色通道,切实保障在抗击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或参与预防、救治和相关防控工作人员因工受伤的权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畅通线上申报工伤渠道,收到工伤申报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录音、视频及用人单位书面承诺、证人口头承诺等“不见面”的方式,于2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取证。事实清楚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快速作出工伤认定,并按有关规定程序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治疗终结或疫情解除后,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及时分类组织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最快出具鉴定结论。对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保障卡支付到位;对应由财政或用人单位支付的,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快速支付到位。

(十五)加大对表现突出的医疗卫生人才激励管理力度。加大奖励表彰和惩处力度,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按照《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71号)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所需经费按规定渠道解决;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实行卫生(中医药)职称评审倾斜政策,对各级党委、政府选派赴湖北省和直接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时间视为对口支援服务基层时间,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免进修学习;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医疗救治、防疫工作、科研创新业绩突出或作出特殊贡献,获得记大功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市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的,视为达到晋升上一级高级职称工作业绩(专业必备业绩);对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时实行加分制,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评审通过,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十六)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及加值班误餐补助。对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者确诊病例,诊断、治理、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相关人员,按照一类一档每人每天300元发放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一类二档每人每天200元发放补助,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有加班值班情形的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人员,确因工作原因发生误餐的,相关单位可按不超过100元/天的标准发放误餐补助。

四、全力充实基层一线疫情防控工作力量

(十七)开通专业技术人员招聘绿色通道。确属工作急需组织公开招聘的,应落实卫生防疫要求,尽量采用电话、视频、互联网等非现场接触方式办理有关事项,相关体检、考察活动可延后开展。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需要紧急补充医护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可简化招聘程序,畅通招聘绿色通道。加大对符合我市急需紧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条件人员的考核招聘力度,可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采用网上面试、考察等方式直接招聘聘用,以保障疫情防控工作急需,相关招聘手续可疫情过后补办。

(十八)支持开发公益性岗位或购买服务岗位充实疫情防控队伍。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各区县开发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疫情监测、防疫宣传、社会工作等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因疫情无法返岗且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充实疫情防控工作力量,补贴标准按不超过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同级人社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鼓励各区县通过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的方式,购买疫情防控辅助性工作岗位,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同级人社商财政部门按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研究确定。

五、全力提升就业社保政策惠民成效

(十九)保障社会保险待遇正常发放。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的退休人员,因原始材料提供不齐等原因导致暂无法准确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各级社保机构要先受理待遇申领初审,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每缴费1年预发60元/月的标准执行(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每人预发100元/月的标准执行,疫情解除后应及时据实审核确认并予补发或抵扣。未按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暂不停发相关待遇,可于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延期办理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从其符合条件之日起享受相关待遇。

(二十)加大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力度。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但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并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暂时难以外出务工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不超过1年,继续享受贴息政策。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优先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20%,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10%,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至2020年底。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适当延长失业保险金申请办理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对生活困难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办理失业登记的下岗失业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企业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认定后,按当年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一次性2个月临时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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