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审批便民示范区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9-30 10:52:34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巴府办发〔2018〕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审批便民示范区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8〕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建设审批便民示范区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设范围

将巴中经济开发区打造成审批便民示范区,按要求向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放、授予一定的行政权力,让其充分行使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社会管理等职能,形成跨部门跨层级集审批、监管、执法、服务于一体的高效协同机制。各区县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择条件较成熟的地区开展审批便民示范区建设工作。

二、推进步骤

(一)方案设计阶段。

1.制定改革方案。调研、论证需市、区县两级部门下放、授权或划转到巴中经济开发区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需划转的行政审批机构和工作人员,制定审批便民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报省审改办审批备案。(牵头单位: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0日前)

(二)机构设置阶段。

2.出台“三定”方案。制定出台巴中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3月30日前)

3.明确许可事项。制定出台巴中经济开发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建立健全运行流程图。(牵头单位: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委编办;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4.调整权责清单。制定出台巴中经济开发区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调整完善涉及的市、区县两级部门权责清单,明确巴中经济开发区改革涉及事项的审批、监管责任。(牵头单位: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委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5.成立行政审批局。划转审批事项和工作人员,整合相关审批服务机构,落实办公场地,配备必要设施设备,部署必要信息系统。(牵头单位: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三)完善提升阶段。

6.完善服务机制。在巴中经济开发区积极开展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受办分离”改革、审批承诺制改革、商事登记“多证合一”改革、“共性前置事项统评、施工图多图统审、建设项目竣工统验”改革,全面推行投资建设项目“全程代办”、公共服务“一站办结”服务,不断改进审批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国资委等;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7.完善监管机制。在巴中经济开发区建立审批监管联动制度,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调整组建综合执法机构,创新监管手段,加大“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推广力度。(牵头单位: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委编办,市直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8.总结固化成果。客观评估审批便民示范区建设成效,总结建设中好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形成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19年9月30日前)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9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审批便民示范区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8〕55号

(2018年7月30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决策部署,更好发挥自贸试验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在推动我省从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转变过程中的重要引擎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审批便民示范区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互联网+政务服务”、体制机制创新,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加快构建简约高效的审批便民管理体制,推动审批服务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最大限度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服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开发区建设成审批时间最短、办事成本最低、服务管理最优、营商环境最佳的审批便民示范区。

(二)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所在地政府的派出机关,通过省政府放权或所在地政府授权的方式,充分行使行政审批、经济协调与社会管理等职能。上级各有关业务部门要依法加强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形成跨部门跨层级集审批、监管、执法、服务于一体的高效协同机制。

二、一枚印章管审批

(三)调整组建行政审批机构。在开发区管委会内设机构限额内调整组建行政审批局,集中承担划转和授权事项。开发区管委会依法统一行使相关行政审批权;对授权的其他事项,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协调或代办,有关部门见章跟章,直接向具有最终审批权的部门报送,逐步实现“办事不出区”。

(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按照“成熟一项、划转一项”的原则,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教育、自然资源、商务等部门的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局。按照“编随事转、人随编走”的原则,将涉及事项划转部门的人员编制划转至行政审批局,并结合审批服务工作需要调剂适当人员编制。

(五)推进市场准入便利化。在自贸试验区、国家级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对99项事项实行分类管理,具体项目和方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7〕63号)执行,扎实推进“照后减证”。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将企业设立登记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将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将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的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进一步简化企业注销程序。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以准入标准替代审批的企业承诺制,推动更多项目事项管理由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转变。建立监管协作工作机制,行政审批局负责将审批过程和结果的信息同步推送给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部门将事中事后监管结果推送给行政审批局。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严格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要逐条逐项列明监管目录清单,并制定监管工作流程。

三、一支队伍管执法

(七)落实综合监管责任。强化开发区对区域内事务统筹管理责任,进一步厘清开发区与同级政府部门的职责边界,开发区管委会承担区域内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日常监管主体责任。合理界定各级各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审批、监管、执法和服务的责任。建立依据权责清单追责的制度,细化审批、监管、执法和公共服务的具体责任,实行审批、监管、执法、服务全程留痕,实现可追溯、可评价、可追责。

(八)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调整组建综合执法机构。深化以市场监管领域为重点的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突出在市场监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市场、交通运输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强化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九)健全执法协作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市(州)、县(市、区)与开发区的执法职责分工,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相关执法权。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共享行政执法信息、深化执法合作交流、明确执法合作目标、优化执法合作措施,加强监管协同,形成市场监管合力。

(十)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区域内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开发区管委会区域内统筹管理职责,合理确定年度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规范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强化信用监管的基础性作用,将市场主体、中介服务等机构依标准承诺的践行情况、行政许可情况等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积极推进综合监管和处罚信息公开。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现“事前管标准、事中管检查、事后管处罚、信用管终身”。

四、一套机制利投资

(十一)建立共性前置事项统一评估机制。推行由开发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企业入园后不再进行上述评估。

(十二)建立“区域能评”“区域环评”机制。在能评、环评等方面,探索开展区域评估,取代区域内每个独立项目的重复评价。全面分析区域用能现状,提出一个时期区域能源消费强度、用能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等控制目标,明确与本区域产业规划相适应的节能措施和能效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制定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实行分类管理,依法开展全过程监管。通过加强规划宏观管理、制定项目环境准入标准、编制环评审批负面清单等方式,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以“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模式创新环评审批验收管理方式。

(十三)建立施工图多图联审机制。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为对象,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公安消防部门管理的消防设计审核,气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别实施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进行全面整合,实行统一接收、集中办理、分工负责、并联审查、一次告知、整体反馈,严格把好勘察设计质量关,全面提升审图质量和审查效率,实现联审之外无审查。

(十四)建立统一的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机制。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原多个管理部门各自独立实施的专项竣工验收模式,转变为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统一确认的模式,实现联验之外无核验。改进建筑工程竣工环节监管方式,充分发挥测绘、检测评估等竣工中介服务的闭合把关功能,切实提升建筑工程竣工核实验收监管效率。

五、一个平台优服务

(十五)推进线上线下审批服务。依托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大力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最大限度精简办理事项、申报材料和审批流程;制定审批服务各环节的审查工作细则,细化业务办理裁量标准;加快推进网上审批服务管理、审批机制创新、监督检查及评价的规范。完善“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工作模式,实行“一窗通办”。推行网上预约、网上评价、网上支付、自助端办理等服务。

(十六)改进审批服务方式。实行投资建设项目“全程代办”制度,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审批事项,推行即时即办。开展企业投资项目“预审代办”试点,为企业提供咨询、指导、无偿代办服务。推广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首席服务官和数字化审图、告知承诺、邮政或快递送达等便利化措施,多渠道多途径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十七)提高市政公用服务水平。在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环节推行“一站式”窗口服务,并联办理。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公开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间,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报装由竣工后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条件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建设工程竣工后直接办理验收和接入。

六、工作要求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省审改办牵头负责统筹推进审批便民示范区建设日常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市(州)政府要从改革发展大局出发,把示范区建设作为激发开发区发展活力、促进开发区提档升级的重要举措,抓组织、抓协调、抓推进;要针对符合条件的开发区逐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审改办备案同意后实施。

(十九)明确责任分工。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快推进开发区地方立法,依法定程序和权限对法规规章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意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切实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具体细化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当地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需要,研究提出需要上级政府下放或者委托事项清单;大胆探索,打造便民便企、利于创业创新的营商环境,把改革目标落到实处。

(二十)健全保障机制。发挥“暗访+通报”制度在打通环节、疏通堵点、追效问责中的作用,推动示范区建设各项举措落细落实。建立容错机制,对探索中的失误,只要符合改革大方向和地方实际,予以宽容,不求全责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直接从事政务审批服务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保护其合法合理权益,对工作实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积极推进改革、成效明显的地方,在免督查、减少审批环节、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等方面予以一定倾斜,优先按照全省产业园区管理机构长效激励机制予以考核认定。建立惩罚机制,对落实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给予通报并严肃追责。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做好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回应群众关切;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宣传改革的新进展、新举措、新成效,营造开发区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建立健全与公众、企业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参与和推动改革的主动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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