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3-26 11:01:23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巴府办发〔201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巴中市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3日


巴中市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最优投资营商环境,建立外来投资企业从签约到项目落地“一站式”服务机制,根据巴中市深化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改革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企业是指与我市签订正式投资合作协议并拟(已)在巴中市内注册法人公司的外来企业。对本地民营企业或其他各类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的市、县(区)所有部门(单位)。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置窗口,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受理企业帮办代办申请及投诉。

(二)牵头为外来投资企业开展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

(三)收集企业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反馈,并会同相关部门跟踪督促问题解决落实。

(四)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企业项目手续申办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行政审批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对企业其他方面的投诉进行协调处理。

(六)对相关部门(单位)为外来投资企业开展审批服务、金融服务、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七)履行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第五条 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收集招商引资信息,及时将签约备案后的投资项目基本情况推送同级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

第六条 金融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金融信贷政策、金融产品推送同级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

(二)定期对企业投资服务窗口人员开展金融业务政策培训。

(三)定期组织企业开展银行、证券、保险、担保机构与企业融资对接,并对企业融资服务开展督导和评价。

(四)牵头为企业开展金融信贷“一站式”服务。

第七条 国资主管部门工作职责:

(一)及时将水、电、气、电视、通讯等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推送同级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

(二)牵头为外来投资企业开展公共服务事项“一站式”服务。

第八条 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及时将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后的项目信息推送同级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并配合开展“一站式”服务。

第三章 服务规程

第九条 服务外来投资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方便快捷。简化审批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明确标准和时限,提高服务质量。

(二)依法办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三)公开透明。全面公开服务事项和服务流程,实现办事全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查询,切实保障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信息共享。强化市、县(区)协同联动,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

(五)分级服务。按签约项目涉及事项的管理或审批层级,实行市、县(区)分级服务。即,市级及以上管理或审批的重点项目由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牵头服务,各县(区)管理或审批的重点项目由县(区)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牵头服务。

第十条 服务外来投资企业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推送。市、县(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和招商签约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新签约项目的基本信息推送同级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

(二)项目对接。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对接项目,梳理服务需求,建立工作台账。

(三)制定服务方案。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针对企业服务需求制定服务方案,确定帮办代办专员,开展一对一服务。

(四)召开协调会。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组织相关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金融服务等单位召开协调会,进行事前会商,为企业面对面宣传政策,加强服务指导。

(五)开展帮办代办服务。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审批部门、公共服务和金融服务等单位,为投资企业办理各类手续提供全程帮办、代办和领办服务。

(六)建立服务档案。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对外来投资企业签约落地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形成轨迹档案资料,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同级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

第十一条 开展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中,能够实行并联审批和联合踏勘的,由市、县(区)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牵头开展同步审批和一次性现场踏勘、验收。未按时参加会商、会审、联合踏勘的部门,在收到市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书面告知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按照缺席默认原则视为同意。

第十二条 开展金融信贷“一站式”服务中,金融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对接、跟踪、协调、反馈,接收服务需求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金融机构,为企业开展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开展“一站式”公共服务中,水、电、气、电话、电视、通信网络等服务单位要在收到服务需求2个工作日内确定专人对接服务,对简单服务事项申请,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办结。国资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跟踪、协调、反馈。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未能解决的事项,由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提交外来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为外来投资企业办结相关审批、服务事项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反馈至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12345”市民服务热线企业投资服务专席在线咨询和投诉受理功能,进一步拓展投诉处理途径,多渠道解决外来投资企业的政策咨询、投诉。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接收投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并根据调查情况按以下情形处置:

(一)涉及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会同市、县(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涉及党组织和党员、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三)涉及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优惠政策未及时兑现等其他问题的,协调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要在企业投诉调查处理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十九条 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建立定期走访、回访制度,收集企业对相关部门服务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相关部门整改提升。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因服务不到位、服务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等行为造成项目工作迟滞,影响投资营商环境的,须严格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服务外来投资企业工作监督问责由各级党委(党组)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县(区)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需要追究党纪政务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的,移送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在服务外来企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开展监督问责:

(一)存在“慢作为、乱作为、不作为”或“吃、拿、卡、要”等现象,被企业投诉且查证属实的。

(二)部门(单位)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后因未及时推送项目信息到企业投资促进协调服务中心,也未主动帮助投资企业申办相关手续,导致服务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项目协调会议定事项不按规定落实,且无合理依据说明,造成项目推动停滞不前的。

(四)无故缺席项目服务协调会2次以上,严重影响项目进度的。

(五)其他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监督问责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干部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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