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 | 《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24-01-16 10:20:44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一、修改背景

2022年1月5日,我市印发《巴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巴府办规〔2022〕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原《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与《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以及后续出台的医保政策文件规定不相符的问题,同时部分条款规定给参保职工就医报费造成不便,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改。

二、修改目的 

(一)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的需要。原《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的特殊人员待遇政策与《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相关规定不相符合,应予以调整。

(二)与新政策文件保持一致。随着《巴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巴府办规〔2022〕9号)和《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6号)的实施,原《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一些条款规定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以解决与新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三)满足参保职工的现实需求。原《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参保职工就医报费造成不便,为进一步提升医保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参保职工的现实需求,需要对原《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进行修改完善。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为方便参保职工就医报费,将原《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未按月足额缴费的,从欠费次月起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修改为:“用人单位(参保人员)未按月足额缴费的,从欠费的第4个月起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为与新政策文件规定保持一致,将原《办法》第十九条按照《巴中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内容予以修改;将原《办法》第二十四条中的异地就医政策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内容予以修改。

(三)对特殊人员的待遇政策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要求,将原《办法》“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中的特殊人员待遇政策予以取消;为确保特殊人员待遇政策取消后,其待遇水平不降低,在原《办法》“第七章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第三十八条后增加了特殊人员的待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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