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异地医保报销咨询

信件编号: BZSZ20240312192132572 来信时间: 2024-03-12 19:21:32
信件类型: 咨询 姓名: 何****
内容: 您好,我了解到巴中市参保人在省外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拿回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时,以下情形不予报销。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现对其中第二条有些许疑问,是只要有第三人参与负担医疗费用,不论其负担比例,医保都不予报销吗?还是 若第三人全部负担医疗费用,则医保不予报销;若第三人负担部分医疗费用,则负担部分不予报销,剩余自付费用予以报销呢?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答复时间:2024-03-18 14:17:45

答复意见: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在市长信箱留言收悉,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1]第15号)相关规定,您提到的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第三方负部分责任的,按比例剔除应由第三方负担后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如您需要办理医保报费,请拨打平昌县医保局电话进行咨询电话:0827-6230995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支持

                                                       巴中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