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2012-03-05 14:12:53来源: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确保实现“应援尽援”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法律援助工作认识
  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做好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工作是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现实需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的迫切需要。市第三届人大一次会议要求“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农民工和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报告》进行了审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关注民生、服务民生、执政为民的高度,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切实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两化互动、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援助保障。
  二、发挥职能作用,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一)积极服务中心和大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服务为民,围绕“促增长、强基础、转方式、增投资、惠民生”,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工作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认真办理好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民众普遍关注的敏感性案件、易引发越级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把调解优先贯穿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始终,积极参与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效疏导化解矛盾纠纷。
  (二)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加强法律援助站点建设,将法律援助机构向基层延伸,畅通申请渠道,努力构建“一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乡镇(街道)司法所要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条件成熟的村、社区建立法律援助便民点或联系点;引导、规范共青团、妇联、残联、工会等组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工作,扩展法律援助服务网络。逐步建立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继续适当放宽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2倍执行。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就业、就医、就学、社会保障等与民生问题紧密相连的事项,拆迁补偿、土地纠纷、环境污染等与经济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和因自然灾害、伤亡、疾病等原因造成临时经济困难人群,纳入法律援助范围,最大限度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服务困难群众及特殊群体。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重点做好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工作,帮助他们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解决涉及基本生存、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等提供辩护和代理,维护他们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
  (四)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加强接待受理大厅规范化建设,设立专门的接待室、候谈室、调解室和档案资料室等,完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配备必要的管理和办案设备。各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临街接待受理大厅的窗口作用,不断改进服务方式,变被动接待为主动上门服务。简化法律援助受理审查程序,为符合条件的特定困难群体发放法律援助卡(证),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情况紧急的案件,可先行受理和援助,事后补办手续;建立完善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专项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为困难群众及时就近得到法律援助创造条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群众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五)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接待法律咨询和受理、审批、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时效和程序规定规范执行,使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能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改进案件指派工作,严把指派关,从源头上保证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切实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评估体系、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和受援当事人回访制度,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促进办案质量稳步提高。加快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六)切实扩大法律援助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措施和成效。以“法律六进”为载体,开展送法下乡和法律咨询活动,使人民群众尤其是困难群众提高依法维权意识。创新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增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新闻媒体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宣传,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夯实法律援助工作基础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法律援助责任,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工作总体规划和目标任务,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范围,列入议事日程,确保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经常听取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的汇报,积极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表彰奖励机制,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管理。要加快制定法律援助配套制度,对办案程序、质量控制、经费使用等作出规定,不断提高法律援助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强化队伍建设。各地要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本地法律援助需求和工作实际,配备与法律援助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逐步理顺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体制,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工作人员。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组建和扩大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整合资源,组织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参与法律援助,不断壮大法律援助力量。要加大对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继续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使经费保障水平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补助和转移支付资金,提高经费保障水平。积极探索设立市法律援助基金,充分利用社会财力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案件平均办案成本,建立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要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审计监督,防止挤占、截留、挪用,确保法律援助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四)强化协作配合。承担法律援助责任的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工作。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商、档案等部门和金融、仲裁、鉴定等机构要依照规定,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案件承办人员提供便利,积极协助调查取证,减免相关费用,切实降低法律援助办案成本。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大力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的协作配合,完善民事诉讼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衔接机制,使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衔接配合有序通畅,把法律援助机构自身职能作用与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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