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2-05-29 14:42:37来源: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2012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和全省2012年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根据省环保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2012年四川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问题,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势头,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推进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深入贯彻市委“‘两化’互动,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提供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问题
  1.加大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督查督办力度。各地要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经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移交有关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对被停产整治或自行停产的,要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进行验收公示,杜绝未经验收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对正常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各类大气、水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强化企业自行监测;对在建企业要严格“三同时”监管,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能批准试生产。
  2.全面深入整治以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为主的重金属排放企业,重点是涉及铅、镉、汞、铬及类金属砷的重点行业及重点地区,严格执行“六个一律”和“双否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一律取缔;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健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一律追究责任。对重金属整治工作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一律否决各种环保荣誉称号(包括环保模范城、生态建设示范区等),一律否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的考核,并对该地区实施区域限批。各地要于2012年6月10日前,在公开媒体上公布排查整治情况,辖区内所有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以及皮革鞣制、电镀企业名单、详细地址、污染物排放情况,清洁生产审核情况,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3.继续巩固铅蓄电池行业整治成果。各地要在2011年全面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整治措施,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速淘汰铅蓄电池落后产能,防止铅蓄电池企业污染反弹。对已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或自行关闭的企业,要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移送有关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各地环保部门要在6月10日、12月10日前分别更新一次铅蓄电池行业整治信息。
  (二)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企业,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全面排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督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实际情况,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全面排查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处置利用企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主体责任,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企业应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
  3.全面排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保证达标排放。
  各地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对于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从严监管污染减排重点企业
  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地方加强配套管网的规划和建设,推进雨污分流系统的改造和完善,提高城市污水管网覆盖率和污水收集率;加快对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脱氮的升级改造;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
  我市要对巴中市龙头面业有限公司等14家和南江旱砂碎石场挂牌督办企业进行督查督办(见附件二)。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6月10日前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水务部门公布各类污水处理厂名单、处理水量、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排放情况和环境守法情况。
  (四)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各地要紧紧围绕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重点,着力实施巴河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全力改善水体水质,确保水环境安全。要理顺监督管理体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推动巴河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的强大合力。对近年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集中整治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凡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不到位,边界地理界桩和警示标志设立不规范,未落实专人进行监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急预案未制定,各项应急处置措施不到位,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未彻底取缔或存在新、改、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挂牌督办。进一步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制和水质监测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的日常监管,增加现场巡查频次,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挖砂、采石、肥水养殖、网箱养殖等行为予以重拳打击,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五)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提升环境质量
  各地要把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与环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以城市为中心,以城乡结合部为重点,深入开展城市垃圾、扬尘、油烟、噪声污染整治,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和工业固废及危险废物监管。要在城市规划上,合理划定城市居住文教区、办公区、商业区、工业区和混杂区等城市功能区,搞好产业和商业布局规划,娱乐、汽车维修、餐饮等要适度集中布局,石材、机械加工等小型加工企业要逐步向工业集中区和工业园区搬迁,对鸡、鸭、牛羊宰杀应划定专门区域,建设集中治污设施,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清洁、整齐、优美的生活环境。要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全力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因地制宜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治理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质量。
  三、工作阶段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底前)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保辖区内的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具体实施方案于2012年5月2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5260389,传真:5269455)。
  (二)深入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8月)
  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2012年6月10日前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和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公开情况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9月至10月)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将适时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地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2012年11月5日前完成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更新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水处理厂信息,并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进行年度考核。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强化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环保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方案制定和工作督查(详见附件一)。各地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进一步明确整改重点、目标、时限和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治任务;要将整改完成情况纳入环保目标考核内容,年终逗硬考评。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地环保、发改、经信、监察、司法、住建、工商、安监部门及电力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责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强化联合执法,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淘汰高耗能产业,加大对城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加快制定节能减排规划,推进清洁生产和环保产业发展。经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力度,将涉重金属企业作为今年落后产能淘汰的重点,引导先进产能置换落后产能。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同时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水务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站)运营的监管,严防重金属污染通过城市排污管网进入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放,进一步巩固减排成效。住建部门要加快垃圾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建立渗漏液处理设施运营的长效机制。工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企业的违法行为,对应办理“环评”前置审批而未办理的排污企业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安监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不到位或不予整改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强化闭库治理。电力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加强脱硫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强化督查督办。各地要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督查督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督查方案。督查中要坚持实施约谈、通报等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相关整治进展缓慢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主要负责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地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事项,挂牌督办一批重点行业企业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详见附件二)。要严格执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县(区)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去年以来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上年度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企业的查处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要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强化舆论监督。各地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损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进一步增强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畅通“12369”等公众投诉渠道,促进环境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五)及时报送信息。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通过国家环保部“中国环保热线”网站(WWW.12369.gov.cn) 《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要实行旬报制度,每月逢十17:00时前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期工作简报,主要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上报,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各地分管领导要对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信息报送及时有效,信息内容必须详实,数据必须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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