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政府与国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分配关系,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8〕41号)精神,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市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核心,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为主线,构建以新型工业化为主导的产业体系,进一步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和权利,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全面改革和发展。
(二)工作原则
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与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相对独立,相互衔接。保持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下同)之间的相互衔接。
分级编制,全面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有序全面实施。
二、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构成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地区经济布局和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和资本预算管理工作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发展和改革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将企业上缴国家的利润用于社会保障和企业补助支出。
(三)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编制审批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市、县(区)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简称资本预算单位,下同)。
各资本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同时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和企业。
四、预算执行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组织收取。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年度末,财政部门与资本预算单位共同对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进行清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和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若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年度终了,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收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各资本预算单位: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具体方案,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六、组织实施
规范收益解缴程序。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要缴入同级国库,不设过渡账户,纳入同级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应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凡属市、县(区)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由国资委负责组织上交;其余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组织收缴。
合理确定收取比例。为了切实保证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对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按当年净利润的20%收取;对国有参股企业按股东会决议后的比例上交。
市、县(区)审计部门要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进行专项审计,强化审计监督。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