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巴中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2-04 14:30:00来源: 巴中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三届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日


巴中市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5〕59号)要求,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统筹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坚持以巴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和保护为重点,以抓“两头”(重污染水体治理和良好水体保护)带“中间”(一般水体)、上下游结合、山水田林库协控为抓手,继续控制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兼顾其他特征水污染物,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生态巴中提供良好的水环境支撑。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地表水中水质较好水体稳中向好,污染较重水体大幅度减少,一般水体稳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巴河、大通江河、小通江河、南江河、神潭河、焦家河、恩阳河等重点河流及化成水库、官房沟水库、龙洞沟水库等中、小型水库水质指标均达到Ⅲ类以上;纳入国家考核的平昌县道河湾监测断面水质指标稳定保持在Ⅲ类以上;巴城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保持100%;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90%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85%以上;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到2030年,全市新建大、中型水库水质指标均达到Ⅲ类以上;中、小河流及小1型水库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县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总体消除。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10+1”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对不符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的“10+1”企业,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2.专项整治“10+1”重点行业。制定市辖区范围内涉及“10+1”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氨氮、化学需氧量等量或减量置换。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全面推进清洁生产,采用源头减量、末端减排及全过程控制等先进成熟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对造纸、印染、电镀、原料药制造、制革等行业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减少有毒有害物质和污染物排放,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强制清洁生产)、市经信委(负责牵头自愿性清洁生产)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强化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促进和提高重金属、高浓度、高盐、难降解废水处理。对工业循环用水大户和涉磷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总磷污染源数据库,实施循环水非磷配方药品替代改造,强化工业循环用水监管和总磷排放控制;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涉磷行业的项目建设,2017年底前,所有涉磷重点工业企业完善厂区冲洗水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建设规范的雨水收集池、回水池、渗滤液收集池和应急污水处理系统,并安装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

  3.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巴中经济开发区、各县(区)工业园区(集聚区)、食品加工区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水污染现状排查,编制实施水污染整治方案。新建、升级工业园区(集聚区)应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市域工业园区(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投促委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4.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市污水处理厂迁建工程一期。建成恩阳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及配套干管工程。建成南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扩建通江县污水处理厂。建成平昌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成清江、曾口、柳林、涪阳、长赤、坦溪等178个乡镇场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排污干管,基本实现建制乡镇污水处理全覆盖,试点建设部分农村聚居点污水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

  5.推进污泥处理处置。2018年底,建成市污泥处置中心。禁止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全面清理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6.防治畜禽养殖污染。调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2016年6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排查; 2017年6月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农业局、水务局、财政局

  加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治理。组织排查并列出需治理(完善)的规模化养殖场名单,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督促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加强散养密集区环境整治。2016年6月底前排查并列出养殖密集且对水体水质造成污染的区域名单;加快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实施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等环境整治。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7.控制农业面源污染。2016年底前,组织完成农业面源污染现状调查与监测评价、编制实施《巴中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巴中市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实施方案》、《巴中市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方案》。2020年底前,初步建立科学施肥管理、技术体系,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实现“一控两减三基本”。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打造IPM绿色防控示范园区,2016年底前,建立示范区面积5万亩。2020年底前,全市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达到40%;农药利用率达到41%,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深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重点在农作物、蔬菜、果树、茶叶等经济园艺作物上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开展水肥一体化技术示范,逐步实现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2020年底前,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40%以上。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8.严格执行国家土地开发整理标准规范。全市土地开发整理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14)中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执行。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参与单位:市农业局

  9.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积极落实 “以奖促治”政策,完成国家、省下达我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

  10.实施水系连通工程。按照分级负责和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积极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建设农村生态河塘,实行河道治污保洁乡(镇)辖区负责制,因地制宜落实河塘渠池及水库管护主体、管护标准和管理责任,打造河库绿色长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

  新增30万亩冬囤水田,涵养田间水源。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财政局

  绿化不宜耕种的坡地、荒地、滩地,提高森林覆盖率,恢复河道蓄水和自净能力。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1.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依法强制报废,对2020年底前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对投入使用的内河、湖库船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最新标准;规范拆解行为,严格船舶拆解管理,禁止冲滩拆解。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水务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质监局

  12.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落实国家关于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2017年底前,完成港口、码头、装卸站排查,列出清单,督促港口、码头、装卸站经营人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预案。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

  二、推动经济绿色发展

  (五)调整产业结构。

  13.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综合运用价格、环保、土地、市场准入、安全生产等多种手段推进造纸、纺织印染、制革、电镀、化工等重点污染行业以及高水耗、高污染、低产出等落后产能的淘汰。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14.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流域水质目标、区域功能划分、容量总量核定的“三位一体”环境准入要求,进一步细化准入条件,严格准入标准,强化分类指导;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流域、区域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减排绩效挂钩制度;逐步建立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市、县(区)域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明确各区域环境准入条件,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局

  组织建立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评价体系,完成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对已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地方,实施水资源调控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市、县(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局

  (六)优化空间布局。

  15.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先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抓好危险废物处置等涉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统一定点工作。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安全监管局、旅游局、环境保护局

  16.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法违规占用城市湿地、河道、湖泊等水域。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

  17.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各类相关规划的衔接,研究制定加强河库、河道砂石开采管理具体措施,推进河库岸线划定和利用管理工作。2016年底前,组织排查非法挤占河道、湖库等水域行为,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环境保护局

  (七)推进循环发展。

  18.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指导纺织印染、造纸、天然气采输、水泥、采选矿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积极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方生产用水、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选煤废水循环利用。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安全监管局

  19.促进再生水利用。出台政策措施,加大再生水设施投入,推动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减少常规水资源利用量和污染物排放量。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

  20.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完成各县(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体系建设,实行年度用水计划管理,保证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总量指标以内。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大户,由水务部门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对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自来水供水用水大户、工业用水大户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并督促其限期办理取水许可。2016年6月底前,建立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并实施监控。2020年底前,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7.4亿m3以内,2030年底前,控制在7.9亿m3以内(均不含河道生态环境用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方,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方,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实行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要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推进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严格落实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的要求。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

  21.严控地下水超采。在水资源论证阶段,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未进行水资源论证而开采深层承压水的,一律不予取水许可,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采矿许可,采矿许可证生产规模不得超过地热、矿泉水最大涌水量和取水许可证确定的取水量,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超过规定生产规模开采地热、矿泉水用于商业经营的要依法查处;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开发利用地下水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依法排查已建机井并加强管理,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机井。2016年启动全市地下水调查评估工作,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和污染现状评价;2017年,完成地下水限采区范围划定工作;2019年,实现对地下水水质的区域监控和重点地区的实时监控,完善全市地下水监测网络。2030年,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1400万m3以内。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

  (九)提高用水效率。

  22.建立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目标考核。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农业局、统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23.抓好工业节水。结合《四川省用水定额》修订工作,确定全市高耗水行业企业名单及产品名单,制定并完善全市高耗水行业取水定额。严格执行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加大节水改造力度;在建设项目环评、方案初审和项目验收中,将节水作为重要审查内容;运用价格和税收手段,逐步建立高耗水工业企业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到2020年,全市电力、纺织、造纸、天然气采输、原料药制造、食品发酵、原煤洗选、矿石采选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创建一批具有行业示范和带动作用的节水企业。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质监局、财政局

  24.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加强对生产、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2016年6月底前列出生产和销售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企业数量、分布和产销信息清单,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节水标准产品和设备的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

  参与单位:市工商局、经信委、水务局

  25.强化节水器具使用。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质监局、工商局

  26.加大老旧管网改造力度。编制、实施城市供水管网(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更新改造计划,2017年底前,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底前,控制在10%以内。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7.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城区进行渗透地面和绿化设计,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进行渗透性改造和绿化改造。地块内建筑未覆盖部分应采用透水性材料,地块面积大于5000m2,透水面积不小于总地块面积的10%。鼓励在地块内设置集中的低势绿地或雨水湿地作为透水区,居住区地块绿化覆盖率不小于40%,非居住地块绿化覆盖率不小于30%。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28.发展农业高效灌溉节水。加强小型农田水利连通工程、抗旱应急备用井、“五小水利”工程建设,提高抗旱能力。实施节水工程,积极推进农建综合示范区水利建设,推广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高效节水和农耕农艺节水措施,保证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0.5以上。

  已成灌区渠系配套与节水改造。完成龙洞沟、杨家沟水库等10个试点中灌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农业综合开发渠系配套与节水改造、“再造一个都江堰”中灌项目,加大已成中型水库渠系建设,建成一批水利现代化灌区示范片,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农业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局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

  29.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组织开展水功能区水质巡测,2016年6月底前,市水务局组织完成全市重要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并形成报告,开展水资源保护年度考核评价。2016年底前,完成重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核定。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水资源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建设全市中小河流水文监测系统。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

  30.加强河库水量调度管理。结合黄石盘水库、红鱼洞水库、天星桥水库等大中型水库建设,落实水库、电站、闸坝生态调度功能与区域生态配水、补水机制。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

  31.开展水环境容量核算。组织开展全市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工作,在确定水环境功能区、流域、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基础上,建立分流域、分区域的水环境容量动态数据库,确定流域汇水区内各级行政区域、控制单元和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许可排放量,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为基础的水质管理机制。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总量控制的条件下实现优化利用,统筹河道外经济用水和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之间的关系,逐步建立流域生态流量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32.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使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和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等环保重点领域技术。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

  以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研究等成果为依托,通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引进及应用,对治污设施进行目标导向的新、改、扩建。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环境保护局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33.开展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攻关。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科技计划,组织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领域交流合作。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水务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质监局

  34.开展水污染风险评价。配合国家、省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风险评价。

  牵头单位:市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

  (十三)大力发展环境保护产业。

  35.规范环保产业市场。配合国家、省梳理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推动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加快引进和培育水污染治理骨干企业,壮大环保产业规模;支持企业在水污染控制与治理关键技术、污水处理集成技术、水生态修复技术等方面开发技术设备并形成产业化。加强环境保护产业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产业行业协会作用,规范市场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财政局、水务局

  36.加快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加强环保服务企业培育,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境保护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方案。到2020年,通过开展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竞争能力强的环境服务公司。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

  37.加快水价改革。发挥阶梯水价机制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2018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区以及其他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原则上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认真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价管理的通知》要求,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2016—2020年,按照国家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政策,完成改革任务;出台二次供水价格政策,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

  38.完善收费政策。2016年6月底前完成对污水处理企业的成本监审,综合考虑全市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提出污水处理收费调整方案。强化城镇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加大污染环境成本,出台调整排污收费标准的文件,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39.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水项目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落实减计收入优惠政策,对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须进口的关键零部件等,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进口税收减免手续。

  牵头单位:市地税局、国税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十五)促进多元投入。

  40.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民间资本和创业投资参与水生态文明建设。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支持,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水环境保护领域,推进环境领域PPP模式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拓宽融资渠道,加快项目实施。

  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局、投促委、财政局、水务局、环境保护局

  41.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争取中央、省资金对我市水环境保护投入的项目支持。加大节水、水污染治理以及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财政投入,积极探索政府投入方式转变,发挥政府投入的导向、撬动作用。提高水质质量监测和监督能力经费保护水平。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十六)建立激励机制。

  42.健全环保“领跑者”制度。制定完善我市节水环保“领跑者”指标并进行动态更新,公开环保“领跑者”名单和产品目录。通过宣传、推广、政策激励等,鼓励企业节水减排、工业园区(集聚区)用水效率等达到更高标准,选择使用量大、减排潜力大的产品及环境标准完善、环境友好替代技术成熟的产品。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环保“领跑者”示范。2016年12月底前制定我市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环境保护局、水务局、财政局

  43.推行绿色信贷。鼓励政策性银行发挥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信贷业务,支持金融机构和环保企业积极争取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加强协作联动,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完善环境违法企业“黑名单”。继续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涉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和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全部纳入强制保险试点范围。

  牵头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参与单位: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经信委、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44.完善水环境治理激励惩罚机制。探索建立市域内跨县(区)行政区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对水源保护上游县(区)的激励机制,探索纵向和横向相结合的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县(区)主要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超标扣缴资金力度。加强黑臭河渠综合治理后日常管护工作,将其纳入水质超标扣缴资金考核,促进水环境治理。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

  45.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水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体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清理、修订和出台水污染防治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形成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

  牵头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

  46.完善标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地表水、地下水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质监局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

  47.实行“红黄牌”制度。全面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实现达标排放;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对达标企业采取在线监控、网格化管理、大数据核查等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双超”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按季度在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上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48.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落实“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市级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县(区)环保、公安、检察、监察等部门联动协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在公安、检察部门明确办理环境案件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实行通报、约谈和公开曝光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公安局、检察院、监察局

  49.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每年组织开展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公安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检察院、法院、监察局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

  50.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建立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联席会议工作规则,推动全流域统一监测、信息共享、环境影响评价会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落实国家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局、农业局

  51.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优化完善全市水环境要素监测网络,2016年6月底前完成巴中市“十三五”环境监测网络规划编制;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水环境重点考核、评价监测断面(点位)设置;2030年前,全市“国控”、“省控”及主要“市控”水质考核断面建设水质自动监测站。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109项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浮游生物、底栖动物)和生物毒性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水平。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地下水监测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财政局

  52.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建立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制度,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新增监测设备和项目实行上岗考核;增强基层执法力量、提升人员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明确监管责任人,划分监管等级,落实监管方案,健全监管档案,建立工作制度和流程。2016年起,全市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重点流域的河流断面逐步实现环境质量在线监测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城管执法局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

  53.开展水质达标工作。开展全市水环境污染现状调查,以河(库)水环境容量为依据,结合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规划,高起点、高标准、科学编制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将治污责任落实到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达标方案报省政府备案。2016年7月起,每半年向社会公布达标方案实施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水务局、农业局、政府目督办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54.深入推进污染物总量控制。大力推行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污染物总量控制,通过污染治理和源头把关,消化污染存量,控制污染增量,实施污染物增量和存量“双重削减”。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健全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信息化管理体系;探索将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纳入环境统计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继续控制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水污染物。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水务局、农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十二)严格环境风险控制。

  55.防范环境风险。对沿河(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开展环境与健康检测、调查和风险年度评估,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严格地表水型水源地上游和地下水型水源地集水区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环境准入。落实风险防范责任,推进政府、污染源单位和供水单位的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加强水源地关联区域事故性排放和交通风险源等防控,建设完善保护区防撞栏、事故应急池、路面径流导排系统等防护措施。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安全监管局、经信委、卫生计生委

  56.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体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县(区)、巴中经济开发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科学、有效、稳妥处置突发水污染事件。强化危险源、敏感点的监测、分析、预测、预警,储备足够的应急物资,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加强培训和演练,增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政府应急办、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委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57.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排污许可规范管理,组织开展全市水环境容量核算(更新),建立分流域、分区域的水环境容量指标体系。2017年底前,完成除国控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国控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已于2015年底前核发)。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经信委、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58.加强许可证管理。摸清全市水污染物排放单位的基本信息,建设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对污染物排放实行排污许可证网络化、信息化管理。以改善水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经信委、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59.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建立和完善全市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评估、公布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估,水务部门对供水厂出水进行检测,卫生防疫部门对用户水龙头水质进行检测。自2016年起,巴城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自2017年起,各县(区)城市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参与单位: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60.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导县(区)依法划定、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升级改造水处理设施,扩展延伸供水管网。续建市二、三水厂,实现一、二、三水厂联网运行;建成恩阳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分别建成南江县、通江县二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成平昌县三水厂,扩建二水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实施三县两区农村饮水工程升级提质增效项目,形成覆盖全市城乡的供水骨干工程网络,确保农村集中供水率达85%。实施水质月报制度(农村饮用水水源实行半年报)。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

  61.加强备用水源建设。编制和制定备用水源建设规划和计划,加大实施力度,2020年底前,单一水源供水的各县(区)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实现全市县级以上城市双水源供水,全市城市供水保障率100%。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62.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环境状况。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安全监管局、财政局

  开展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等区域地下水污染排查,指导进行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加油站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

  参与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财政局

  63.加强矿山开采区防渗治理。2017年底前,组织对矿山开采区防渗状况和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0年底前,督促责任单位对矿山开采区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责令责任单位回填。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安全监管局

  64.加强城市区域防渗处理。2017年底前,重点对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开展排查。2020年底前,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按轻重缓急进行防渗处理,对防渗处理不达标的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存量生活垃圾进行治理。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二十五)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65.编制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组织编制实施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健全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建立“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水环境目标管理体系,实行“一河一策”,突出优先控制单元差异化管理,加大整治力度。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水务局、农业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66.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开展对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河流生态环境健康评估,编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厘清良好水体水边界,依法限制污染物排放以及其他对水质有负面影响或威胁河流生态环境的人为活动,严格保护生态敏感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区域良好水体,建立水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农业局

  (二十六)推进生态健康养殖。

  67.控制渔业养殖环境影响。在全市开展水产养殖业污染调查,建立水产养殖污染基础数据库,以纳入国家、省考核的断面和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依法划定渔业禁养区、限养区。大力推广生态养殖,要加快老旧池塘改造,完善池塘养殖基础设施建设,改进养殖技术,提高池塘综合生产能力。支持渔业企业开展集约化养殖,完善配套水净化设施及无害化处理,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工合成饲料,限制使用冰鲜杂及化肥等鱼料。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用鱼药鱼饲料行为,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

  68.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组织对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按国家规定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参与单位:市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

  (二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69.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相关要求,完成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地表水水体的排污口数量、分布位置、排水性质、污水来源等排查和水质检测工作,达到黑臭水体指标的一并列入整治名单。2016年3月底前将黑臭水体名称、治理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 2020年底前巴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2030年底前,全市县级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总体消除。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环境保护局

  (二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70.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组织编制《巴中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科学划定水生态保护红线。开展流域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明确水生态保护范围。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

  71.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强化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严格执行《四川省湿地保护红线》,禁止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2016年6月底前,清理并查处侵占和破坏自然湿地的违法行为。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推进省级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在保障主要河流生态基流条件下,建设河湖湿地,推动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家园”、“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河道清洁化、规范化、生态化建设,营造“水清、岸绿、健康、生态”的河道优美景观。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参与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局

  72.加大水生态保护区基础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通江县诺水河珍稀水生动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备执法交通工具和取证、通讯等执法装备。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林业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

  73.制定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组织开展水生生物资源普查,建立健全重点河流的水生态监测系统,强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与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参与单位:市水务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二十九)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74. 编制各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各级地方政府是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主体,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要求制定并公布本级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县(区)、巴中经济开发区工作方案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水务局、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投促委、商务局、公安局、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教育局、监察局、地税局、国税局、政府目督办、国资委、城管执法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政府法制办、政府金融办、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

  (三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75.建立工作统筹机制。成立巴中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推动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水务局、科学技术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投促委、商务局、公安局、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教育局、监察局、地税局、国税局、政府目督办、国资委、城管执法局、国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政府法制办、政府金融办、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

  (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76.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企业环境保护规章,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市域内中央企业、省级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开展清洁生产,淘汰高水耗、高污染的落后工艺设备,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提高用水效率。工业园区(集聚区)内的企业应积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国资委、水务局

  (三十二)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77.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政府目督办

  78.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各县(区)、巴中经济开发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予以资金方面的奖励或扣减。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参与单位: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督办、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

  79.强化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国家、省、市年度考核的,约谈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实行终身责任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局

  参与单位:市政府目督办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三)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80.定期公布水环境质量现状。按照国家、省水环境状况排名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县(区)排名办法。对年度考核中排名靠前的给予奖励;对排名靠后的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取消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改委、卫生计生委、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81.依法公布水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县(区)、巴中经济开发区水环境质量状况;督促国控、省控等重点排污单位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根据国家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核算方法,开展相应指数核算,并予公布。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局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

  82.多渠道强化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境保护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境保护举报热线作用,接受群众举报投诉,限期办理,公开办理过程和结果;建立举报人奖励机制,对一经查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巴中日报社

  (三十五)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83.强化教育,广泛宣传动员。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多种形式的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的培训内容,提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设立环境教育公众开放日,在大中小学开展国情、市情教育,依托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积极培育水环境保护领域民间组织,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机关等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公众对水生态环境的满意度大于85%;中小学环保教育实际开课比例达90%以上,党政干部参加生态文明培训的比例达90%以上。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参与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水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

  以上各项工作落实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巴中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各级各部门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坚持“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决策部署,明确责任,坚定信心,凝聚共识,强化创新,咬住目标,克难攻坚,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全市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

名词解释

  双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双超:产生和排放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控制指标。

  一控两减三基本“一控”,即严格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大力发展节水农业;“两减”,即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确保主要农作物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3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40%以上,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基本实现零增长;“三基本”,即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农膜基本资源化利用,大力推进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确保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

  “IPM”Integreted Pest Management, 中文意思是“有害生物综合治理”。这里的“有害生物”包括对农作物生产造成损失的所有病假(含病毒、线虫类)、害虫(含软体动物类)、杂草、鸟类、鼠类等各种生物因子,广义上也包括引起非侵染性病害的各种非生物因子,如有毒气体、土壤毒素、冷害等环境因子。

  “10+1”小企业:指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和磷化工企业。

  “10+1”重点行业:指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和磷化工行业。

  黑臭水体:指因过量纳污、超出其水环境容量而导致变黑、发臭,通常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V 类水质标准,溶解氧小于 2.0 mg/L。多位于人口密集、污染负荷强度大、基础设施不完善的区域,主要包括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县城及中心镇等区域内水体。

  海绵城市:指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下雨时吸水、蓄水、渗水、净水,需要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并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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