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试行)的通知

2023-07-17 10:15:38来源: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中市市级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巴中市市级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清单

(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级部门及中央驻川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川安委〔2021〕18号)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市新一轮机构改革后部门(单位)权责划分和“三定”规定,制定本职责清单。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清单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按照“党政同责”规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编制,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和政策制定修订;

(五)指导协调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工作,对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文旅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考评,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七)按程序协调武警巴中支队、巴中军分区等参加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等应急救援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清单

市安委会办公室在市应急局挂牌,承担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修订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及新业态、新产业、新领域等情况变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职责规定;

(二)指导协调各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制定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要求;

(三)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分析研判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提出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分析研判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向市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对策建议,督促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文旅新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党政同责”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安全生产专项巡查和安全生产综合统计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六)指导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建设和安全社区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示范;

(七)指导协调中央、省在巴和市属(重点)国有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级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共性职责清单

(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的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二)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制,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制定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年度计划等,并组织实施;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行业领域业务工作同步安排部署、同步组织实施、同步监督检查、同步推动落实;定期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制定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监督检查计划、现场检查清单等,并组织实施;

(六)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重大项目(规划)安全生产风险论证评估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专项检查等,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七)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八)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相关决定,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情况,以及安全防范措施责任、隐患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加强本行业领域应急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按职责规定组织或参与做好本部门(单位)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十)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危险化学品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用电等管理制度落实;

(十一)负责指导协调本行业领域下级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失信行为信息报送与联合惩戒工作;

(十二)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三定”规定中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十三)按计划完成国务院、省政府、省安委会考核巡查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省安委会(省安办)、市委市政府或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

(十四)积极参加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做好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十五)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主动认领、主动作为,抓好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

(十六)完成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市级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个性职责清单

(一)市政府办公室

1.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的服务保障;

2.协助市政府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根据市政府领导安排和要求,协调处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3.负责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印发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

4.做好市政府领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积极争取预算内资金支持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安全生产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安全生产相关机构的基础设施和保障能力建设;

3.在研究拟订开发区发展规划,审核报批开发区设立、扩区和调位,安排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资金时,将安全生产工作评价作为决定性因素;

4.负责全市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救灾物资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5.研究分析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安全储粮储物防范制度和措施,并督促指导推动落实;

6.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全市能源(不含煤炭)行业管理,组织制定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产业政策及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8.负责职责范围铁路、机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负责河流水电规划管理、水电项目核准和在建水电项目安全监管工作;

11.负责地方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下级能源部门做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12.依法主管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市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线规划衔接,协调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核准全市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起草或制(修)订职责范围内涉及油气输送管道的地方标准规范;指导督促县(区)能源主管部门或指定的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管道安全;

13.负责拟订煤炭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有关方面开展煤层气开发;配合做好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瓦斯治理和利用;协同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指导全市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项目管理上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2.指导督促工业园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申报的特色园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化工园区等,未开展通过整体安全风险评价的一律不予认定;

3.指导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4.指导督促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重大技术装备、盐业、成品油、机械、建材、化工、医药、轻工、纺织等工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鼓励和引导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推动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落实;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

6.负责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汽车生产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严格督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汽车生产企业落实一致性管理主体责任;

7.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将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作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工业企业技改、扩建项目的先决条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予支持;

8.负责无线电安全监管工作,重点保障航空、水上交通无线电用频安全;

9.负责做好全市电力供应保障安全稳定及地方电力运行安全监管工作,平衡年度电力供需,实施电力紧急调控;组织全市电网有序用电和紧急拉闸限电,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全市电网企业落实电力运行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指导下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做好电力运行安全监管相关工作。

(四)市教育体育局

1.负责全市教育行业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抓好学校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拟订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并指导实施;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3.督促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所属学校的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所属学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

4.负责职责范围内学校和单位的安全监管(含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督促学校加强实验室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5.负责校车(含学校购买校车服务)的源头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非法接送学生车辆的打击,加强对学生及家长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的宣传教育;

6.负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等校内教学训练设施设备和玩具安全工作的监督指导;

7.负责全市体育行业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各级政府体育部门扎实抓好体育赛事、体育活动等行业内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8.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体育活动场所、公共体育设施和重大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管,负责直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9.负责职责范围内竞技体育项目的训练参赛安全管理,负责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法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场所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10.会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漂流项目和滑翔、跳伞、热气球、飞艇、运动飞机等低空游乐运动项目的专业指导工作;

11.负责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范围内游乐场所和设施安全生产的指导工作。

(五)市科技局

1.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支持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示范,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2.普及安全生产科技知识,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科技工作;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市级实验室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市公安局

1.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监督指导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监督指导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监督指导驾驶人考试发证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依据职责开展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协调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

3.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行为,收缴非法采矿、非法勘查的民用爆炸物品,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收缴、报废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销毁;

4.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和打非治违,指导地方公安机关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

5.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行驶路线核准;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对已建立电子追踪标识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实行电子追踪标识管理,监控记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流量;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6.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许可,负责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7.监督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开展防火工作;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据消防法相关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8.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黑飞”违法犯罪活动;

9.负责公安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地方公安机关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七)市民政局

1.负责全市民政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做好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院和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的安全监管;

2.负责全市民政系统安全监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县(区)民政部门参与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3.协同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业等相关部门依法打击殡葬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4.配合做好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严重困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

(八)市司法局

1.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2.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县(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市级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3.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负责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监督指导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

5.负责将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教育规划并指导实施;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法律援助工作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6.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

(九)市财政局

1.健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保障力度;

2.指导县(区)财政部门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3.负责监督、指导安全生产中的政府采购活动。

(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重要内容;指导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安全生产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2.履行劳动保障职责,适时合理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3.负责工伤预防费用使用和管理,监督指导企业参加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政策;

4.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加强安全生产职业技能人才培养,监督指导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5.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有关责任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做好职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6.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工作。

(十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负责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指导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防护隔离带、紧急避难场所等进行合理布局,严格进行规划管控;

2.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设置采矿权应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资源赋存状况、开发技术经济条件、矿山安全条件等因素;

3.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及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山关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4.负责落实矿山资源整合和资源配置政策,参与矿山安全整治工作,对因安全等不合格由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或者到期未延续的矿山企业,及时通报对矿山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负责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职责范围内的地灾治理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废弃矿山的治理,会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矿山采空区、尾矿库的相关工程治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重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

1.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全市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核与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参与核设施安全、核设施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源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贮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参与反生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2.负责指导全市危险废物处置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新污染物环境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污染防治及环境安全统一监督管理;

3.负责指导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理、环境应急监测和生态环境修复等相关处置工作;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4.负责督促指导地方企业落实环境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环境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5.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6.负责指导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指导协调有关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应对及后续有关工作。

(十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负责制定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有关政策、规章以及监督管理规定并监督执行,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拆使用和专用机动车辆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督促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及事中事后监管;

3.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城市公园、供水、市容环境治理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维护、保养的安全监督管理;

4.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城镇燃气经营、输配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全市城市燃气门站、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监督管理和城镇生活用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进入场站后)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督促指导全市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城镇居住房屋使用、老旧小区改造、农村住房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

6.负责督促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机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相关协议约定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措施;

7.监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与建设工程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8.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职责范围内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制度、规划、标准和预案;组织协调开展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

3.监督指导全市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监督指导公路水运工程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按规定督促、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安全性评价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公路水运工程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

4.监督指导全市道路营运性客(货)运输、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生产源头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道路运输“打非治违”工作;依法依规监督指导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含网约车)、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依法依规监督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依法依规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监督工作;

6.监督指导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监督指导内河通航水域客(货)运输、渡口、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涉及船舶生产企业资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监督指导渔船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通航水域内船舶运输“打非治违”工作。

(十五)市水利局

1.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级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和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职责范围内水库、水利设施、水电站及其大坝的安全监督管理;

3.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河流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4.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审查,河道采砂(石)的安全监督管理;

5.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市农业农村局

1.负责全市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督促指导农药生产经营主体、涉氨制冷果蔬生产基地储藏库、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等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村沼气综合开发利用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畜禽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指导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指导农业机械登记、牌证管理、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业机械驾驶人员考试发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上道路行驶拖拉机无牌无证、违法载人等行为;

3.负责指导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渔船和渔业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渔政、渔船、渔业船员等安全生产;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4.负责指导农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休闲农业(以农业生产为主体的体验观光农业)区域非A级景区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村生产经营性场所(含农家乐)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

5.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业工程、农业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6.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七)市商务局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职责范围内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3.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1.负责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在职责范围内综合协调旅游市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施综合治理;

2.负责其直属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文艺演出场所等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3.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等文化市场主体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不符合安全基本要求的场所及时依法抄告相关部门;

4.负责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应急管理;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文化旅游园区及基地执行相关行业标准中的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负责做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主办的全市重大文化旅游节会的安全监督管理;

6.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落实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7.负责职责范围内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检查、督查工作;

8.协同配合应急管理、消防、住建等有关部门查处文物安全事故,配合住建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9.拟定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制度和监管办法,组织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安全宣传工作;

10.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市卫生健康委

1.负责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督促指导全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类卫生健康(医疗、疾控、计生技术服务、健康服务等)机构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抓好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3.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危险化学品、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等安全管理和处置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管相关规定;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5.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二十)市应急局

1.依法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承担市安委会日常工作和市安办主要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文旅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2.负责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

4.负责煤矿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煤矿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安全标准化、瓦斯和水害防治及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组织指导各地、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工作,拟订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规划;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编制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

6.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监督检查安全生产领域内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措施的落实;

7.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负责组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和指导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9.负责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工作体系,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防范工作;

10.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组织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供地震活动断层等基础数据;

11.组织开展油气田、水库等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12.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指导做好地震紧急避险演练、地震应急准备等工作;

13.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含地质勘探)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14.负责辖区内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落实矿山安全准入、监管执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政策措施,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15.开展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抽查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采取现场处置措施,督促地方开展重大隐患整改和复查;

16.依法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处理、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整改落实;

17.参与编制辖区内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参与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依法组织较大以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参与较大及以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18.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制度,创新监管监察方式,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地方强化监管执法,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二十一)市审计局

1.负责组织对安全生产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2.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财政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十二)市国资委

1.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市属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指导督促市属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督促市属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市属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3.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市属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4.参加市属监管企业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5.督促市属监管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二十三)市市场监管局

1.负责法定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以及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行政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法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和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负责新能源(电动)汽车等充电设施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推动新能源(电动)汽车等充电设施实施强制检定;

3.负责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企业,配合主管部门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将相关部门推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4.负责大型游乐设施、景区景点客运索道、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依法依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安全防护用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及监督管理;

5.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管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和网络交易平台、网络经营主体、农贸市场等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无证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依规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企业;

6.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7.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的宣传;

9.指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安全管理;

10.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

11.支持安全生产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获取知识产权,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12.负责督促指导全市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3.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14.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与服务政策;

15.负责督促指导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抓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16.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部门间安全监管和应急联动。

(二十四)市统计局

1.将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体系,指导配合相关行业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统计指标分析研判;

2.指导应急管理等相关行业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工作。

(二十五)市信访局

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信访问题。

(二十六)市金融工作局

1.负责督促指导监管范围内的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2.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二十七)市投促局

拟订全市投资促进政策、投资促进中长期规划,以及统筹组织市级重大投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促进时,将安全生产纳入重要衡量指标。

(二十八)市林业局

1.负责全市林业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国有林场、国有林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林区建设、森林防火、森林采伐等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依规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九)市医保局

1.负责指导全市医疗保障系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相关制度;

2.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直属单位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及责任,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三十)市综合执法局

1.在城市规划区内(巴州区、巴中经开区,下同)依法行使城市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

2.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

3.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

4.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城乡规划、建筑业、房地产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

5.在城市规划区内依法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6.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无固定经营场所游乐项目(充气堡、蹦蹦床、儿童电动游乐车等特种设备目录外的小型游乐设施)、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管。负责共享单车安全监管;

7.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做好行业新兴产业、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十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1.在职能范围内为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开展提供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资产调配等方面的支持保障;

2.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指导直属单位开展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制度、措施和责任;

4.负责指导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市供销社

1.负责直属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履行社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检查直属社有控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设施;

2.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直属社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3.负责履行供销社系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指导管理职责;配合相关监管执法部门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十三)市人防办

1.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承担政府赋予的重大灾害应急救援任务;

2.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应急救援方案;

3.利用人民防空系统设施和资源参与突发事件应急通信支援和保障任务。

(三十四)市地方志办公室

负责指导有关巴中安全生产领域的史志资料编纂出版工作。

(三十五)其他市级部门和单位

1.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

2.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本职责清单所涉及的部门(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细化分解落实;本职责清单施行后,如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本职责规定的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发生变动时,按照“权责对等、责随职走”的原则,由职能承接部门(单位)负责承接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本职责任务分工未涵盖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尚未厘清或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市安办会同市委编办及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具体研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或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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