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贯彻落实《四川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2020-10-13 09:55:21来源: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巴中市贯彻落实〈四川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



巴中市贯彻落实《四川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20〕5号)精神,建立健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和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落实政治待遇

(一)重大节日期间,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

(二)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三)将消防救援队伍表扬奖励纳入各级党委政府表扬奖励体系;

(四)消防救援人员获得应急管理系统奖励的有关待遇等同于军队奖励待遇;

(五)将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消防救援人员名录载入地方志;

(六)为消防救援人员家庭颁发“消防员之家”门牌;

(七)为新入队的消防救援人员和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举行迎送仪式。

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委党史办(市地方志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每年12月底前

二、落实经费保障

(一)消防救援队伍业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救援机构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加强队站建设、装备配备、信息化建设;

(二)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享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待遇,其中低于原来待遇的,采取平稳衔接的办法解决,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

(三)消防救援人员实行全国统一的消防救援队伍工资制度。按属地原则,消防救援支队及以下单位执行市直机关1993年工改保留补贴、规范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和奖励性补贴的项目和标准。所需经费根据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意见,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按照保额不低于100万元/人·年的标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三、落实社会优待

(一)依法优先。

1.消防救援车辆符合规定的免收车辆购置税、车辆通行费和停车费,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援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2.相关单位在服务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巴中银保监分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各区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二)交通优待。

1.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时,以及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乘坐境内运行的轮船、客运班车、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候车(船、机)、乘车(船、机)服务,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原则上不超过2人,不需要出具与消防救援人员本人的关系证明)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2.在职、退休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

3.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的客票优待;

4.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享受客票减免优待政策所需经费按原渠道保障。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客运公司、车站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三)文化优待。

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

牵头单位: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林业局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四)医疗优待。

1.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在医疗方面享受与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并享有优先医疗救治权。各级医院建立消防救援人员紧急医疗救治绿色通道,消防救援人员凭相关证明进入优先服务流程,实施先救治后付费;

2.消防救援人员在合理医疗范围(符合通常惯例且医学必需)内接受治疗所产生的费用;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进行的体检和婚前检查费用;女消防救援人员在公立医院分娩,本人和新生儿接受合理医疗所产生的费用,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审核报销;

3.享受优惠医疗的消防救援人员家属合理医疗产生的一般医疗费用,其中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其余部分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审核报销。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

4.消防救援人员和享受优惠医疗的家属,涉及大病医疗、特殊医疗项目的,参照《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执行;消防救援人员涉及牙齿修复、配用眼镜、装配助听器等项目参照军队医疗费用政策执行。涉及经费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审核报销;

5.经批准为不孕不育症诊治的消防救援队伍育龄夫妇,在接受常规治疗和辅助生殖技术诊治期间发生的门诊与住院检查费、检验费、药品费、耗材费、手术费等全额报销。采取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全额报销限定在3个取卵周期以内。涉及经费由消防救援人员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审核报销;

6.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五)金融优待。

鼓励银行业机构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残疾消防救援人员、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牵头单位:巴中银保监分局

责任单位:各银行服务网点

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六)招录及退出优待。

1.招录优待。

(1)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

(2)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承包地(山、林)等,应当依法保留;

(3)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消防救援队伍后允许入学或复学,在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方面参照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相关办法享受优待;

(4)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2.退出优待。

(1)预备消防士和三级、四级消防士入职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含合同制人员)的,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复工复职,并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2)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按规定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3)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岗位的,在消防救援队伍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4)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按规定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5)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6)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获得二等功的,增发10%;获得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牵头单位: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七)家属及子女优待。

1.家属优待。

(1)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整交流的,符合条件的配偶由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相应权限,参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四川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办理工作随调;

(2)配偶无工作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3)符合转制前随军随队条件且无工作无收入的,参照军队随军随队未就业配偶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参照《驻川部队干部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发放办法》享受生活补贴;

(4)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前入伍)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并由所在单位参照军队标准发放。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2.子女优待。

(1)烈士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时,可以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2)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20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优先录取;

(3)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应届专科毕业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可优先推荐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专升本”考试,符合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4)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

(5)烈士、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线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6)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线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7)平时荣获三等功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中考时按当地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线3%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8)消防救援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的,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安排到相应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9)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可以到父母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10)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的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参加义务教育时,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小学和初中就读;

(11)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的子女,在职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参加学前教育时,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进入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

(12)烈士、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范围,给予生活补助;在公办学校接受高中学历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13)各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和残疾消防救援人员的子女申请减免学杂费;

(14)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前入伍)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并由所在单位参照军队标准发放。

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区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八)住房优待。

1.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2.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在申请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以上人员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中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时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4.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消防救援支队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九)科技支持。

整合应急救援、安全生产等科研资源,依托国有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打造各级消防救援科研平台。把消防救援新装备、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运用列入科技计划项目,给予积极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十)风险救助。

1.消防救援人员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探索建立消防救援职业风险救助制度;

2.建立健全困难救助工作机制,按规定对牺牲、伤残、特困的消防救援人员和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及其家庭进行救助;

3.建立健全心理服务和危机干预机制,及时为消防救援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重大救援行动后的心理危机干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消防救援人员是指《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明确的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消防员。用于识别消防救援人员身份的有效证件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休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学员证》,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制、应急部发放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政府专职消防员(含消防文员)参照享受“医疗优待第1条”及“金融优待”、“住房优待”、“风险救助第2、3条”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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