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8〕11号

2021-11-12 09:29:45来源: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巴中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四届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巴中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02号)精神,为做好我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摸清全市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打下坚实基础。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17年度。

(二)普查对象。巴中市域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三)普查范围及内容。

1.工业污染源。具体包括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及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内容为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处置情况,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2.农业污染源。具体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普查内容为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农业污染源普查优先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成果。

3.生活污染源。具体包括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乡(镇)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普查内容为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用水排水情况,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具体包括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普查内容为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及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和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铬、砷。垃圾焚烧增加二噁英污染物。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具体包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含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普查内容为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

三、普查技术路线

通过入户调查、实测、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产排污系数核算或物料衡算等技术方法,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与实施

(一)基本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污普办”)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办公室组成人员拟分别从普查任务较重的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统计、农业、林业、水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国土资源、质监、工商、城管执法等部门抽调1名业务能力强、熟悉行业状况的专职人员,集中统一办公,全力推进污染源普查工作。市污染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成立污染源普查工作专班,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承担本系统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落实等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按要求组建工作专班,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广泛动员和组织力量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自行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要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各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可聘请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专家、技术人员参与普查工作,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工作。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市政府将各地各部门污染源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2018年度、2019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考核。

(三)普查实施。主要包括有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经费、进行前期宣传、动员启动、培训、名录清查建库等工作。

1.成立机构。2018年3月20日前,各地各部门要成立普查机构,建立健全普查协作机制,启动生活源燃煤锅炉清查及入河(湖、库)排污口清查及监测。 

2.制定实施方案。2018年3月底前,根据国家及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印发《巴中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3.落实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财政要按照《国务院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的通知》(国污普〔2017〕3号)要求,将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纳入专项资金安排并足额保障。

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机构要根据普查实施方案细化明确年度实施方案和工作任务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

4.前期宣传。细化巴中市污染源普查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在重要时间节点策划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普查。

5.动员启动。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启动会,市污普办定期召开污普工作推进和调度会议,对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具体部署、调度和通报。

6.前期培训。编制巴中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培训实施方案,组织参加污普培训班,利用国家及四川省污普培训教材,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及相关人员分级分类组织培训。

7.清查建库。根据国务院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组织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清查核实其准确性、全面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并进行修正、补录和完善,建立巴中市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建立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水质监测,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

8.全面普查。开展清查和生活源锅炉调查结果汇总与分析。开展普查入户调查、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质量核查,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建立污染源档案。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9.工作督办。市污普办组织对各县(区)污染源普查机构成立、人员配备、经费落实、宣传培训、名录清查、普查监测和专网建设等工作进行调度,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10.其他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基本单位补充调查监测工作、生活源锅炉监测工作、重点行业产排污系数适用性前期研究工作、污染源普查信息系统平台对接调试准备工作。

五、普查质量管理

(一)明确质量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及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细化数据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确立“全面、准确、一致”的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目标,把好质量关口。

(二)健全责任体系。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是本级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负责对污染源普查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进行监督,上级普查机构负责对下级普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三)细化质量措施。一要全员控制,明确各级普查机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参与普查的第三方机构和有关人员质量控制责任。二要全流程控制,从现场采集到逐级审核上报入库,形成全流程质量控制的机制。三要多方法控制,运用第三方评估、同行评议、汇总审核、抽样复核、逻辑校验、现场复核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各种方法互相印证,确保数据一致性。污染源普查对象负有如实填报数据、接受入户调查、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任和义务。

(四)坚持依法普查。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508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五)强化督办问责。市污普办牵头,会同市政府目督办,运用随机抽查、定期督办调度、专项核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各环节和各责任主体进行督办、问责及通报,并将通报情况纳入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六)坚持信息公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监督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进展情况、重大事项依法进行信息公开,形成广泛监督机制。

(七)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污普机构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注明秘密等级,并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知悉的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六、普查成果和应用

(一)查清全市污染源产生排放的基本情况。查清全市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地理空间分布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的数量、去向、污染治理情况,配合建立全省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库和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并形成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报告基本反映我市现有污染源状况、污染源对环境影响的范围、程度及污染变化趋势,阐述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短板问题。为排污许可证管理、环境监督管理和环境统计等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筑牢工作基础。

(二)完成全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源专项专题普查和应用。对全市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源进行专题专项普查,分析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排放特点及比重,有针对性地与目标环境质量、环境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为环境质量改善和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供依据。

(三)建立“污染源清单”体系。利用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建立“源清单”体系,弥补环境统计和抽样调查的不足,为优化整合各类环境数据、进一步完善环境统计方法、提高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提供路径。

(四)提升环保队伍素质和业务能力。通过系统的培训和污染源普查实战操作,进一步提升环保工作者从全局把握环境政策、掌握技术标准规范、开展调查研究和科学获取环境信息的能力,培养一批具有高度责任心、严谨科学态度和精通环保业务的队伍。

(五)进一步提升全民环境意识和部门环境保护责任。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大规模宣传和广泛动员各部门、全社会直接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大幅度提升公众关心、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创造更好的环境保护氛围。进一步明确各地各部门环境保护职责,提高履职尽责的责任感。

 

附件:巴中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职责分工

 

 

附件

 

巴中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职责分工

 

市环境保护局:承担市污普办日常工作,负责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审核和汇总,编制污染源普查报告及提出普查工作成果开发应用建议。组织普查工作和培训,配合省污普办对我市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工业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及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普查。负责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的普查。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全市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做好污染源普查媒体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对全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不定期开展督查督办,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提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数据和报告,提供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批复、重新审核登记信息,负责审核其基本信息、生产活动水平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审核各县(区)上报的工业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相关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有关污染源普查报表。提供工业行业发展有关数据、报告和规划文件等,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督促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的填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全市机动车、工程机械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公路交通流量数据和常住人口数据,审核相关污染源普查报表,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财政局: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全市上报的矿产采选放射性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染源普查信息。提供放射性污染源信息数据,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国土资源数据、报告和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统计局:负责审核全市上报的基本单位名录和相关统计数据,审核有关污染源普查报表。参与编制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负责面向各县(区)污染源普查骨干培训统计知识,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提供有关专项污染源普查、统计年鉴、统计报告材料,按要求提供有关信息化数据,完成相关数据融合工作,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编制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自来水生产量和售水量,核实污染源基本单位用排水数据。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乡镇污水处理站情况普查,以及报监备案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保有量和燃油消耗量抽样调查,配合做好移动源(工程机械)普查,提供报监备案的城镇建筑、市政及拆迁工地等信息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市上报的车辆、船舶移动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染源普查信息,核实营运车辆、船舶注册登记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提供全市不同等级道路路网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市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单位名录和相关污染源普查信息,提供枯水期排放废水水量大于300吨/天的入河(湖、库)水量和水质监测数据,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提供有关水资源管理、水利水文污染源普查资料,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农业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市上报的农业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相关污染源普查数据,审核有关农业污染源普查报表。参与编制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负责编制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负责面向各县(区)污染源普查骨干培训农业污染源普查知识。指导农业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农业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负责编制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提供农业污染源普查资料,配合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提供和审核全市上报的农业机械和渔船等农业生产器械的基本名录和污染源普查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市上报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普查信息(地税登记部分),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国税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市上报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普查信息(国税登记部分),审核相关污染源普查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国资委:负责提供和审核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染源普查信息(国有企业部分),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市上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普查信息(工商注册登记部分),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审核全市上报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染源普查信息中有关质量监督的信息,提供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提供城乡人口统计数据,提供和审核全市上报的医疗机构污染源基本名录和污染源普查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市上报的林业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染源普查信息,审核林业机械基本数据以及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提供林业污染源普查资料,配合做好上述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旅发委:负责提供和审核全市上报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污染源普查信息(旅游区部分),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提供巴城规划区(含巴中经济开发区)建筑、市政及拆迁、土石方开挖工地等的信息数据,提供上述工地工程机械基本数据以及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规划局:协助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规划选址单位数据、报告和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污染源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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