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田长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巴田长办发〔2023〕2号

2023-06-26 17:00:44来源:巴中市田长制办公室 点击量:

各县(区)田长制办公室、市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

《巴中市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已经市田长制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巴中市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巴中市田长制办公室

2023年6月9日


附件

 

巴中市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指导、监督、协调全市耕地保护特别是田长制工作。联络单位负责市级田长巡田等重点工作的衔接协调、服务保障、宣传报道和发现问题分办督办等日常工作。

市检察院: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耕地保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及时向纪委监委移送发现的耕地保护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开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刑事监察工作,加强耕地保护领域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指导下级检察院办理耕地保护领域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耕地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市委组织部: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耕地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理念和专业能力培训;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对耕地保护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应当进行组织处理的市管干部,根据市田长制办公室处理建议,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市委宣传部: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组织主流媒体、新媒体加强耕地保护宣传,报道我市推进耕地保护的进展成效,经验做法,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科学合理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耕地保护的社会氛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耕地保护重大舆情分析研判及处置工作的指导;指导、统筹、协调、部署耕地保护宣传工作。

市委编办:协调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耕地保护职能职责的配置与调整;做好耕地保护相关机构的审核和设立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督促指导各地、项目业主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的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作为省级开发区设立扩区调位的重要前置要件;将加强耕地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对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核查出来的能源类项目违法用地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整改。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指导和督促本行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负责“质效锦标赛”,推动资源利用效率评价结果运用,推动园区工业企业提质增效发展;将耕地保护情况作为市级化工园区进行认定和管理的重要内容;协调做好工业园区空间布局规划。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开展耕地保护教育,提升学生耕地保护意识。

市科技局:支持指导耕地保护相关科研项目;推动耕地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试点示范;支持指导耕地保护领域创新平台建设;推动耕地保护科学技术知识普及。

市公安局:组织部署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破坏耕地犯罪活动;强化行刑衔接工作,组织依法侦办行政主管部门移交涉嫌破坏耕地犯罪案件;督办破坏耕地重大典型刑事案件;开展耕地犯罪典型案例宣传,强化以案示警。

市民政局:依法开展耕地保护社会领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支持耕地保护领域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指导各地加强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管理,在殡葬设施建设用地制定、监督实施中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相关要求;严格落实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建设用地政策,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市司法局:指导耕地破坏司法鉴定工作,提升耕地保护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能力;指导全市耕地保护行政复议、行政应讼案件办理,配合参与耕地保护法治宣传教育。

市财政局:加强省级土地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建设项目资金审查,对未取得用地手续的不予安排工程建设资金,并督促主管部门追回违规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资金;统筹做好市级财政事权范围内有关耕地保护经费保障工作;加强耕地保护激励,支持县(区)按规定对耕地保护责任主体实施经济补偿和奖励,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协助做好自然资源领域耕地保护方面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市田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加强与省田长制办公室和市田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以及各县级田长制办公室协调;牵头组织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做好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考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工作;从规划引领管控、加强耕地用途管制、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严格督察执法等方面全链条、全过程加强耕地保护;牵头研究制定耕地保护相关政策制度,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加强耕地保护、行刑衔接,坚守耕地保护红线。

市生态环境局:对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严格农用地土壤污染源头管控,强化重金属等对耕地污染的源头防控;指导各地加大对工业、企业涉及耕地环境污染问题的督察执法力度,落实问题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配合市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耕地污染相关调查,配合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相关工作;配合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加强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要求,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依规用地,加强行业管理,在建项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配合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清理整治,配合做好违建别墅专项整治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依规用地要求,加强行业管理,严控建设占用,实行最严格的规划管控,督促指导本部门主管的建设项目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报批;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科学选线、布线,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加强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论证,严格控制线性工程项目报征批准后,再进行线路调整、或施工出现偏移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督促指导占用耕地的交通运输类项目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义务;对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核查出来的交通类项目违法用地问题,配合督促整改。

市水利局: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督促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科学选址布局,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区)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现代化灌区建设和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提高耕地蓄水保土能力;督促指导占用耕地的水利类项目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依规用地要求,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义务。对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核查出来的水利类项目违法用地问题,配合督促整改。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市田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负责耕地质量管理,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多措并举全面提升耕地质量;牵头管控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指导农户承包耕地撂荒整治;指导各地加强耕地上农作物种植结构的引导和调控,严格管控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基层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对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核查出来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问题,认真督查整改;加强对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及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审查的业务指导,强化设施农用地批后经营用途监督管理;配合开展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及监督检查工作。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广泛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加强耕地保护方面的艺术作品创作和宣传,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的耕地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媒体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大对耕地保护先进事迹、先进任务宣传力度,加大对破坏耕地、乱占耕地典型案例曝光力度;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播出机构开设专题、专栏,充分利用村村响和应急广播平台,刊播中央和省级关于耕地保护各项决策部署以及各地耕地工作生动实践,广泛深入宣传报道耕地保护工作,形成全媒体全覆盖宣传格局;负责指导和督促本行业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推进耕地保护与乡村旅游、文化体验等深度融合。

市审计局:按计划组织完成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将田长制及耕地保护工作开展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及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的重点内容。

市统计局:配合开展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及监督检查工作;配合开展好日常耕地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年度变更调查成果,与相关单位共同公布全市耕地面积,编制全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配合开展全市耕地种粮情况检查。

市乡村振兴局:加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与耕地保护政策的统筹衔接;将衔接资金项目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责任纳入后评估考核范围。

市投促局:指导各地在招商引资中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相关要求。

市林业局: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市田长制办公室相关工作;做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绿化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指导各地在造林绿化工作中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科学开展造林绿化;做好自然保护地整合工作;严格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出台前办理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用地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到期后不得续办,对文件出台后申请新办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不予办理;督促指导各地加强耕地用途管制,坚决遏制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等行为;督促指导各地整改违规绿化造林行为,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合理设定绿化目标;做好林草湿地数据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数据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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