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24年为企为民办实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巴人社办发〔2024〕10号

2024-04-16 17:49:14来源: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点击量: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巴中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24年为企为民办实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

2024年为企为民办实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二十条措施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决策部署,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更好服务发展、保障民生,现就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2024年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十大行动”,细化实化如下20条措施。

一、人才引育“强企”行动

1.支持多方招才引智。支持重点工业企业自主或参加统一组织招工引才活动,对成功招引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人才招引工作补贴;对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为企业成批(20人及以上)输送毕业生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招工引才奖励。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柔性引进企业发展急需“高精尖缺”人才及团队,对“天府学者”特聘专家入选者给予每个岗位20万元特殊资助,对“巴山优才”特聘专家入选者由设岗单位同级财政给予每个岗位10万元特殊资助。〔责任单位:人专科、市就业局;各县(区)人社局、巴中经开区人社服务中心(以下工作均须各县区人社部门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支持搭建人才平台。支持企业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企业高技能人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对被认定为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5万元的经费补助。对新获批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规定一次性给予每个20万元的省级资金补助、10万元的市级资金补助。对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引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的,可按规定申请博士后日常经费补助。〔责任单位:职建科、人专科〕

二、用工保障“助企”行动

3.强化用工保障服务。加强零工市场建设,搭建供需对接平台,鼓励企业之间“共享用工”。建立企业用工数据库,综合运用“十招”,常态开展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公共招聘进校园等“10+”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组织脱贫人口、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到企业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就业科、市就业局、农民工服务中心〕

4.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并与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享受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若吸纳脱贫劳动力10人以上,将其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同时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全额给予社保补贴(不含个人缴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按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全额给予社保补贴(不含个人缴费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最长不超过5年)。鼓励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申请就业见习基地,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16至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责任单位:就业科、市就业局〕

三、技能提升“兴企”行动

5.支持开展技能培训。支持各类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通过弹性学时培训模式组织开展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技师项目培训和新型“学徒制”培训等50班次1500人次,培训后按规定标准兑现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职建科、市就业局〕

6.畅通职称评审通道。落实高层次人才和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民营工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申报职称评审,分别比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支持工业企业自主开展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鼓励优秀产业工人考取职业资格或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责任单位:人专科、职建科〕

四、和谐劳动“固企”行动

7.深化劳动关系协商协调。强化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集中指导开展集体协商要约,分类推动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持续深化和谐劳动关系“春风行动”和“一线巡诊”活动,切实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风险。对依法规范用工、无欠薪欠保、无不良失信记录等行为的企业,在兑现人社惠企利民政策、评先选优、表彰表扬等方面优先。〔责任单位:劳动关系科、劳动监察科、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8.提升劳动争议仲裁调处效能。创新调解仲裁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劳动争议预防调处,指导市场主体充分参与劳动关系治理。畅通特殊群体“绿色通道”,推行调处“一站式服务”,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调解仲裁工作标准化建设,主动开展“先予调解”工作,实现全市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成功率达60%以上。〔责任单位:劳动关系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五、工伤预防“护企”行动

9.完善工伤预防制度。建立集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形成工伤预防工作长效机制,提升用人单位和职工安全意识、法治意识,从源头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责任单位:养工科、行政审批科、市劳鉴办、市社保局〕

10.支持特定群体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支持各类企业为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65周岁以下的从业人员、年满16周岁的实习学生、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等5类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养工科、市社保局〕

六、简政放权“便企”行动

11.灵活运用信息手段。全力推进人社业务“全程网办、提速办、打包办”扩面提质,深挖“简便办”潜力,积极推动“依申请”事项有序实现“免申即享”,推广应用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实现“免提交、免盖章、免签名”,高频民生事项“掌上办、指尖办”。〔责任单位:行政审批科、信息中心、市就业局、市社保局等相关科室(单位)〕

12.提升人社服务质效。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为企业群众提供“菜单式”服务和“精准化”指引,全面落实窗口服务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持续推进行政许可“30分钟办结”制度,深入推进“一件事”集成改革,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实现更多办事场景“一件事一次办”。〔责任单位: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信息中心、市就业局、市社保局等相关科室(单位)〕

七、纾困解难“惠企”行动

13.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按照政策规定,将失业保险费率降低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的80%执行,即分别执行0.16%、0.32%、0.56%、0.72%、0.88%、1.04%、1.28%、1.52%。〔责任单位:养工科、就业科、市社保局〕

14.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参保企业上年度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国、省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就业科、市就业局〕

八、人社干部“联企”行动

15.组建人社服务专班。坚持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联动、分片包干、逐级明责,组建重点企业人社服务工作专班,靠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稳健发展。〔责任单位:就业科、市就业局等相关科室(单位)〕

16.选派联企服务专员。为每家重点企业选派人社服务专员,通过日常电话沟通、每周微信联系、每月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收集企业合理合法诉求,研究制定对策措施,确保企业合理合法诉求动态清零。〔责任单位:就业科、市就业局等相关科室(单位)〕

九、专项整治“暖企”行动

17.收集涉企违法违规线索。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公开征集劳动调解仲裁、劳动监察执法、农民工工资、工伤认定等领域的垄断协议和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违规线索,配合做好调查处置工作,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劳动关系科、行政审批科、基金监督科、劳动监察科〕

18.查处滥用权力行为。聚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权力,重点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竞争内容规定的行为等,并通报一批典型案例,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责任单位:机关纪委、政策法规科、劳动关系科、行政审批科、基金监督科、劳动监察科〕

十、行业监管“优企”行动

19.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产业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法依规建立柔性执法清单制度,贯彻落实“首违不罚”规定,按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慎用少用行政强制措施。〔责任单位:劳动监察科、市劳动监察支队〕

20.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深入实施“开工第一讲”“红黑榜通报”等制度,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总包企业代发工资等核心制度落实。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跨部门联合监管,适时开展就业歧视、超时加班、非法职介等专项整治行动,坚决纠治劳动保障领域突出违法问题。〔责任单位:劳动监察科、市劳动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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