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第十批)

2017-08-22 21:58:19来源:市环保局 点击量:

 四川省巴中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巴中市人民政府                                       (第10批    2017年8月16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1 20170816010 巴中市平昌县兰草镇木阁村3组村书记王永春开设的养猪场,污染周边环境,导致附近庄稼受损。 巴中市 其他 该养猪场位于兰草镇木阁村三组,养猪场名称为:平昌县木阁木寨子养殖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永生,被举报人王永春是王永生的堂兄。该养殖场始建于2013年12月,占地面积40亩,已办理了环评手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于2014年底投入养殖,现存栏生猪773头。经走访调查,该猪场实行粪污干湿分离,养殖粪污运往本村及周边村社花椒园作粪肥使用;往年存在污水外排现象,今年无外排痕迹,但存在污染物处理不规范问题;庄稼受损系本村王安鹏引流养殖废水经过王安浩农田,致使王安浩水稻减产,养猪场已赔偿其500元。 1、圈舍内773头生猪已作为商品猪全部对外出售;
2、对养殖场内圈舍隔栏进行了拆除;
3、对养殖场内外进行全面清扫整治,并用生石灰、除臭剂进行了消杀除臭处理,正在对养殖场内贮存池的粪污进行处理;
4、该养殖业主书面承诺停止养殖;
5、进行了立案调查。
 
2 20170816046 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红星路50号“人和天香”饭店的厨房位于富丽豪小区一二楼,日常营业时噪声扰民,并且该饭店没有规划烟道,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巴中市 噪声,其他 通江“人和天香”饭店(酒楼)位于通江县诺江镇红星路50号,营业面积700平方米,属B级餐馆,法人代表:苟于强,性质: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6991713203)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川餐证字〔2013〕第511921000126号)。
2017年7月,县执法局在例行执法检查中,发现“人和天香”酒楼厨房油烟净化装置出风口噪声较大,赓即责令经营业主整改,更换效率更高的油烟净化装置。在整改过程中,群众向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电话举报“人和天香饭店日常营业噪声扰民,没有规划烟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2017年8月17日,县执法局、县环保局等部门现场进行噪音监测,结果分别为70.1dB(A)、67.5dB(A),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限值。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发放了《责令停业整改决定书》(通行执责停改〔2017〕第001号),责令该酒楼业主立即停止营业活动,对油烟净化设备风机、中央空调风机噪声超标问题进行整改。
二、在油烟净化器上方安装了防火隔音棚,在出风口位置加装了防火隔音棉,在出风口内筒安装了长3米、宽1米的隔音泡沫棉。8月19日下午整改结束后,县执法局会同县环保局、诺江镇、业主代表分四个时段进行现场监测:3时32分分贝值为56.2dB(A),3时53分分贝值为56.9dB(A),5时38分分贝值为58.9dB(A),5时58分分贝值为57.8dB(A)。8月20日上午11时30分,县政府再次组织相关单位分两个点位进行现场监测:酒楼油烟净化装置风机边界(1#)分贝值为58.5dB(A),富丽豪B栋201住户主卧室窗户外(2#)分贝值为57.5dB(A)。测试结果均在噪声排放限值范围内,确定噪声排放达标。
三、针对“该酒楼没有规划烟道,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人和天香酒楼增设了效率更高的油烟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已达标,酒楼业主承诺聘请专业队伍对原设置已废弃的烟道予以拆除。
 
3 20170816050 巴中市巴州区凌云乡古楼山村2社“张家梁山”(2社集体山林)2014年被陈登志违法卖给商人(无任何合法手续),目前山体已被过度开采,水土流失严重,巴州区林业局处罚多次未彻底解决。强烈要求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恢复原貌。 巴中市 生态 (一)关于信访人反映“巴中市巴州区凌云乡古楼山村2社‘张家梁山’(2社集体山林)2014年被陈登志违法卖给商人”的问题。2013年7月,罗健(成都市新津县人)邀约李育双(成都市双流区人)拟在凌云乡古楼山村2社张家梁集体山林采石。8月2日,罗健与古楼山村支部书记王保仁、村主任陈本义、村副主任王福成、2社社长陈登志、3社社长洪松柏、5社社长陈本国及2社3名村民代表协商,同意罗健在2社张家梁采石。同年9月29日,2社召开村民会议,同意以3000元/亩将2社张家梁集体山林13亩租赁给罗健开山采石。罗健现场支付租金3.9万元,2社社长陈登志按180元/人分到村民,余下3900元列入集体收入。同年9月30日,罗健与2社签订了“山林复林协议”。同年10月初,2社社长陈登志与4名村民代表在2社张家梁集体山林现场划定13亩租赁山林的四至界畔。陈登志组织2社村民通过“一事一议”将集体山林租赁给罗健属实。
(二)关于信访人反映“无任何合法手续”的问题。2013年9月16日,罗健持2社社长陈登志、村民郭芝清自留山林权证和《凌云乡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巴州区张家梁沙石场临时使用古楼山村2社陈登志、郭芝清林地的通知》(凌府发〔2013〕39号),到巴州区林业局办理了《张家梁沙石场临时使用林地批准书》,同意占用林地1公顷,有效期为2013年9月16日至2015年9月15日。2015年4月17日,罗健到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州分局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9022015047130137940)。2015年11月10日,罗健从巴州区安全监管局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Y〕FM安许可证〔2015〕0009号)并正式采石。罗健于2013年办理的《张家梁沙石场临时使用林地批准书》已经逾期失效,未取得林地占用手续属实,信访人反映“无任何合法手续”不属实。
(三)关于信访人反映“目前山体已被过度开采、水土流失严重”的问题。2017年8月18日,经调查认定,凌云乡古楼山村2社张家梁采石场共占地面积4980平方米,其中:占用集体商品林地面积3486平方米,裸露岩石1494平方米,损毁林木680株,林木蓄积31.3立方米,幼树97株。张家梁因山体开采存在水土流失现象,但还未达到“过度开采、水土流失严重”的程度。
(四)关于信访人反映“巴州区林业局处罚多次未彻底解决”的问题。2015年5月初,罗健开始修进场便道。10月,正式开始采石。11月20日,巴州区林业局执法人员到张家梁采石场督查发现罗健所办理的陈登志、郭芝清自留山林占用手续与实际采石地点不符且逾期,随即下发了停工通知书,并于2015年12月30日立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业行政案件调查。2016年1月13日,巴州区林业局对罗健作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于2016年3月1日前恢复原状、并处罚款48375元”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巴区林罚决字〔2016〕46号),按流程将该案录入了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多次督促罗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2016年3月15日,巴州区林业局现场督查,发现该地林业生产条件依然未恢复,再次发出《恢复森林植被督查通知书》,要求罗健迅速履行处罚决定,并于4月1日前恢复原状。罗健以便于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对采石场进行清理为由,仍在沙石场原开采面内违规间断采石至2016年10月才全面停工。巴州区林业局多次督促罗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森林植被,但罗健一直未落实。2017年7月15日,巴州区林业局制定了森林植被恢复方案,由凌云乡林业站现场监督实施。截至8月10日,督促罗健从异地取土覆盖裸露岩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栽植桤木树2500株,撒播草种200斤。因正值酷暑天气,不是植树造林季节,苗木成活率低。信访人反映“巴州区林业局处罚多次未彻底解决”属实。
(一)限期缴清罚款。巴州区林业局于2016年1月13日对罗健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罗健缴纳了3000元罚款,申请缓交罚款45375元。巴州区林业局已于2017年8月19日追收了缓缴的45375元罚款。
(二)限期恢复原状。制定了现场整改方案,罗健为恢复采石场原状的直接责任人,凌云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巴州区林业局负责栽植苗木的技术指导。于8月30日前恢复采石场林业生产条件并撒播黑麦、铁线草等草种。2017年10月30日前完成桤木苗木、藤本植物栽植,全面恢复植被(当前季节气候不适宜植树造林)。目前,已完成采石场边坡清理、排危加固和回填整地。
(三)持续推进涉林环保工作。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对全市涉林环保工作再督促、再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查处,绝不姑息。
 
古楼山村2社张家梁开山采石致使林地遭到破坏,植被受到损毁,原状未得到及时恢复,相关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监管不力等情况,现已将相关线索移交巴州区纪委监察局。
4 20170816051 巴中市平昌县白衣镇白衣河因上游长期采砂,导致河道破坏污染严重 巴中市 生态 工作组到现场后,首先对信访举报件所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排摸。通过现场调查排摸,未在该河段发现采砂行为,但在白衣镇云梯村九社河段岸边发现滞留的废弃采石船(川采石0661号)1艘、运输船3艘,在云梯村九社、复元村十社、渔滩村三社各有1处废弃的砂石转运场未彻底拆除。过去的河道采砂对该河段河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毁属实。 (一)高度重视,立即办理。
市水务局工作组设办公室于市水务局水务综合监察支队,专人专责办理20170816051号信访件。市水务局副局长黄建华带队,市水务综合监察支队支队长赵伟等第一时间赶赴信访举报所在地平昌县白衣河段,召集平昌县水务局、平昌县白衣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开展调查核实和处理。
(二)制定方案,现场整改。
根据现场调查的情况,市水务局会同平昌县人民政府、平昌县水务局、平昌县交通运输局、平昌县农业局、平昌县环境保护局、白衣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现场制定了整改方案,明确了由平昌县人民政府负责对三处废弃转运场进行清除,对一艘采石船、三艘运输船进行切割清除;由平昌县白衣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河道环境卫生的管理。在市水务局工作组的现场监督和指导下,从8月18日起,平昌县交通运输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船只进行了切割,并于8月20日对船只主体切割完毕,残质正在清运中;平昌县水务局对废弃的沙石转运场进行了清除,并于8月19日完成清除。
(三)专人督促,确保长效。
截至21日,川平昌采石0661号船已全部切割完毕,定于8月底清运完毕。明确市水务局分管副局长黄建华、平昌县副县长王仁才负责后续整改督办工作,确保按期全部清运完毕。
平昌县纪委已按程序启动对相关责任单位的问责机制。
5 20170816058 巴中市通江县赤江乡天井村一组有一家碎石加工厂,其位于通江县水土保护区上游,未取得环评等任何手续,违规开采破坏周边生态环境。 巴中市 生态 该采石场位于通江县诺江镇天井村1社石板坡,占地面积5200平方米(其中矿区占地2900平方米,加工场地占地2300平方米)。由冯彪、屈敏和李超等11人共同入股修建,负责人为冯彪。其原场址位于高明新区鼓尔岩,因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在诺江镇天井村石板坡处选址重建。诺江镇天井村石板坡位于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该采石场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核通过,无采矿许可、用地审批、环评、安全生产许可等手续,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2014年5月19日,经群众举报,通江县诺江镇人民政府指派国土站、水务站负责人和村社干部赶往该采石场要求现场停工,同时对天井村村社干部进行约谈,并将情况报通江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7月1日,通江县国土资源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于2014年4月15日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建采石场。赓即送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通国土资[停]〔2014〕92号),要求退还非法占用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2014年7月9日,送达《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字〔2014〕第44号)。2014年7月16日,送达《听证告知书》(通国土资监听告〔2014〕44号)。2015年4月24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通国土资责改字〔2015〕第1号)。2014年7月23日,通江县诺江镇人民政府对该采石场进行调查,并以《通江县诺江镇人民政府关于冯彪等11人在天井村新建采石场情况调查的报告》(诺府〔2014〕235号)上报通江县人民政府。2016年4月12日,通江县国土资源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当事人仍未停止采矿行为,当即送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通国土资[停]〔2016〕56号),并于2016年5月3日以正式文件函告通江县供电公司和通江县公安局,要求共同制止违法行为,停止该采石场的电力供应及火工产品供应。2017年4月22日,再次送达《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通国土资[停] 〔2017〕51号)。2017年5月,通江县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行政执法检查,建议取缔该采石场。2017年8月9号,通江县国土资源局与诺江镇人民政府联合向该采石场送达《封锁生产设备告知书》,封锁了生产设备。
存在的主要问题:该采石场位于通江县县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范围,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非法采矿活动破坏地表植被,产生的粉尘影响周边生态环境。
据上,信访举报情况属实。
调查人:市国土资源局信访法规科贾显平、监察支队杨欣、地矿科李其,通江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久才,通江县环境保护局工会主任熊逾,通江县诺江镇副镇长杨梦文。
(一)8月17日凌晨4时40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何小兵签批意见;4时50分,通江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李久才同诺江镇镇长赵怀舜,副镇长杨文彬、杨梦文,派出所和村社干部赶赴现场;5时,通江县副县长何奎带领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安排调查处置,制定拆除恢复方案,督促业主自行拆除设备;8时30分,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何小兵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并成立专案组,责成相关单位各司其职,通江县诺江镇牵头负责现场拆除恢复工作,通江县国土资源局等县级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                                        
(二)8月17日9时起,天井村石板坡碎石场案件处理工作组进场开始作业,随即召开群众大会,通报执法整治情况,并对出租土地、林地、就近务工的群众单独沟通,舆情、民情稳定。10时30分,市国土资源局派驻工作人员现场督办;8月18日15时,碎石厂机械设备全部拆除,龙潭坝小河沟清淤工作全面完成;8月18日16时起,恢复碎石路300米,并对拆除场地平整、覆土、播种草籽,进行生态修复,对高边坡安全防护和生态防护。8月20日上午11时全面完成整改。
(三)通江县委、县政府明确由副县长何奎牵头,诺江镇党委政府负责生态修复和稳定协调工作,通江县国土资源局等县级相关部门积极参与配合。
通江县纪委监察局拟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待问责方案核准后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
6 20170816085 平昌县得胜镇镇政府旁的垃圾场焚烧垃圾;得胜镇饮用水源地水质受到周围养猪场污染影响。 巴中市 垃圾 经现场核查,得胜镇政府旁垃圾场占地面积2000余平方米,主要用于堆积得胜镇场镇居民生活垃圾,信访所反映的焚烧垃圾情况属实;养猪场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不属实。 (一)加强整改组织。平昌县成立由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杜冬梅任组长,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得胜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在得胜镇人民政府设立整改工作办公室,由平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周士吉兼任办公室主任。在此基础上,成立由县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苟耀华任组长的情况调查核实工作组,由平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周士吉任组长的垃圾场整治工作组,由平昌县水务局局长李云峰任组长的饮用水水源水质整治工作组,由平昌县总工会副主席胡勇烈任组长的环保整治专项工作组和由副县长陈雪梅任组长的环保整治验收工作组,保障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整改工作的落地见效。
(二)制定整改方案。平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得胜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按照立说立改、切实可行、见效快且群众满意的原则,共同研究。在充分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立足现有条件,根据环境保护督察相关要求,于2017年8月17日制定了《办理中央第五环保督察组移交信访件工作方案》。
(三)切实加强整改。一是立即停止使用原垃圾场。向全体场镇居民公告停用信息,在垃圾场周边设置标语提示,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新产生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连夜全部转运至巴中垃圾焚烧厂处理。二是对原垃圾场表层垃圾进行彻底清理并分类后运送巴中垃圾焚烧厂处理。三是裸露垃圾清运后,再覆盖80cm土层并加做防渗膜,然后在防渗膜上覆土50cm,防止渗入内部垃圾中,再覆盖熟土,最后在熟土上种草绿化,恢复生态鲜土上种草并做雨水沟。四是在垃圾场底部建挡土墙(长宽根据实际确定)、挡土墙外在现有平面上建渗滤液收集沟,沟渠中部建1个6立方米渗滤液收集池。并在垃圾场附近建1个20立方米渗滤液暂存池。收集、暂存的渗滤液转运至平昌县原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进行处理。五是对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再次逐户排查,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的养殖业、建设项目全面关停整治。六是全面加强群众环保宣传教育引导。组织县机关干部进村入户宣传环境保护重大意义,引导群众自觉增强环保意识,支持参与环保工作。目前,相关问题已全部整改到位,正待环保验收销号。
 
7 信20170816001 位于巴中市兴文经济开发区长石街(兴文体育中心方向)新建混凝土搅拌站无环评手续 巴中市 其他 群众反映的混凝土搅拌站为巴中市明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项目名称为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该项目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目前处于停工状态。 (一)经开区环保分局于2017年8月17日向巴中市明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法送达《巴中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川环法巴中改字〔2017〕21号),责令立即停止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一切建设活动。目前已整改落实到位,预拌混凝土搅站项目已全面停止建设。
(二)经开区环保分局对该项目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程序予以立案查处,并于2017年8月17日向巴中市明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巴中市环境保护局立案通知书》(川环法巴中立字〔2017〕13号)。
(三)经开区环保分局于2017年8月21日完成对该项目违法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形成《巴中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巴环经〔2017〕调字5号)上报巴中市环境保护局。
(四)经开区环保分局落实专人不定时对该项目进行现场巡查,确保该项目在未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认识到位、环评手续完善到位的情况下,决不复工建设。
 
8 信20170816002 (与信20170816001合并办理) 巴中市 其他 (与信20170816001合并办理) (与信20170816001合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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