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规范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工作,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巴中、法治巴中、幸福巴中,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结合巴中实际,《巴中市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各种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办法》强化了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将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进行抢救,不得拒绝或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由公安机关责令致害人及其监护人及时支付;无致害人或致害人及其监护人无力承担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暂付;工作单位无力暂付或无工作单位的,从见义勇为保护奖励基金中暂付;紧急情况下,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办法》指出,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而误工的,所在单位应按工伤对待,其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应与在职职工相同。公民因见义勇为导致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由县(区)民政部门依法优先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扶养的亲属,在工作、学习、生产、生活中确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给予重点照顾和帮助。
《办法》要求,对见义勇为人员,经确认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嘉奖、记功、授予称号、颁发奖金。其中,“嘉奖”奖励人民币1万元;“三等功”奖励人民币1.3万元;“二等功”奖励人民币1.6万元;“一等功”奖励人民币2万元。
授予见义勇为人员的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和“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公民”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由县级人民政府奖励人民币2.5万元。“见义勇为勇士”由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由市人民政府分以下情形给予不同金额的奖励:未致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致残伤残等级为5—10级的奖励人民币7万元、伤残等级为1—4级的奖励人民币8万元;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奖励人民币16万元;因见义勇为牺牲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见义勇为英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记者 李建军)